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个“双十一”,你被营销短信“轰炸”了吗( 二 )
11月5日,接受采访人员采访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相比诈骗类短信,营销短信虽然主观恶意和危害后果轻微,但同样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宁权、选择权,甚至可能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
擅自发送商业营销短信违法违规
“商家通过手机短信营销,必须征得用户同意,这一点,民法典和《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都有明确规定。”近日,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在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5月1日开始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消费者有拒绝接收的权利,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的拒绝设置障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此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不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且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褚霞对采访人员说。
其实,对于商业信息的推送,早在2015年工信部发布并实施《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对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违者,通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专家建议对违法推送“零容忍”
关于营销短信乱象,金仲兵认为,目前,治理营销信息的法律法规很多,数量上已基本形成行业性的法律体系。但是,能否精准且有针对性地治理行业违规和违法现象,从实践来看效果难言理想和乐观,甚至包括立法者、执法者和法律工作者,也都可能成为其受害者。
褚霞认为,对于长期违法推送的主体也应坚持“零容忍”的原则依法处理,从而促进整体经济效益的提升和整个行业生态的进一步建设和完善。
对于消费者而言,营销短信扰民属侵权行为,却很少有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对此,中消协提醒消费者面对经营者非法推送促销信息,可保存证据并拨打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共同遏制非法推送商业信息行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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