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键”下的“商机”网购平台恶意投诉竟成不法分子赚钱渠道( 二 )
南阳艾草产品经营者陈浩(化名)告诉本社采访人员,他是第一批被王某某起诉的商家,当时和他一起被王某某起诉侵权的南阳艾草企业有10多家,因为嫌打官司消耗精力,他选择了调解,赔偿给王某某两万元。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可臻表示,一些权利人为了非法获利,故意通过虚假陈述、伪造凭证和恶意抢注商标等手段提起诉讼,不仅严重扰乱他人经营活动,而且破坏了正常经营秩序,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恶意投诉和恶意诉讼现象令人担忧,应加以规制。
恶意投诉需多方共治
如何既能保证网络投诉渠道的畅通,又能在“职业打假”“恶意诉讼”等现象频出的当下,减少甚至杜绝恶意投诉事件的发生?
山东科技大学副教授吴立志告诉采访人员,恶意投诉类案件对经营者而言,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对其声誉和形象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对社会而言,影响了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因此,对恶意投诉的行为应该由市场监管、公安等多部门建立应对联系机制,对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与公安部门沟通,对因恶意投诉而给他人造成损害达到立案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有效减少恶意投诉案件的发生。同时,经营者也要提高自身对恶意投诉的防范能力,学会依法反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应对恶意投诉。
针对涉电商平台恶意投诉问题,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采访人员查询涉恶意投诉的司法裁判案例发现,多名恶意投诉者被判惩罚性赔偿。例如,2020年2月25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知识产权权利人变造商品图片,以虚假鉴定报告恶意投诉网络平台卖家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判决其向卖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而前述江苏赣榆县女子张某授权郁某恶意投诉天猫店铺的案例中,二人被判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 投诉|“举报键”下的“商机”网购平台恶意投诉竟成不法分子赚钱渠道】职业化、规模化的恶意投诉正逐渐形成黑色产业链,侵占消费者正当维权的司法、执法资源。吴立志表示,正当的侵权投诉本身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体现,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如果恶意利用投诉机制甚至伪造、变造权利依据以发起投诉,不仅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也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规制,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议通过立法或制度厘清概念,打击恶意投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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