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盗窃罪|品牌包店员工将网购假包调换真包的行为如何定性?】【案情】
员工杨某系品牌包店的一般员工,其以“员工内部价”名义,将品牌包店新款箱包挂在二手交易网站上,待与顾客谈妥后,便从网上购买同款假包调换出仓库的真包,并以低于柜面价出售。经统计,累计获利6万余元
【分歧】
杨某作为品牌包店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将网购假包调换仓库真包的行为如何定性?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在于,杨某调换仓库真包的行为并不处于其经手、管理过程中。在本案中,杨某根据其工作要求,仅仅在短时间内“握有”财物,或财物仅仅从其手中过一下,其并无法律意义上占有、控制、持有财物的意思和行为。杨某通过调换的手段将真包盗走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杨某系该品牌的员工,且其工作需要对仓库的品牌包包进行清点,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手店铺财物的职务之便,以高仿包调换仓库真包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对于品牌包店员工调换仓库真包的行为的侵财犯罪,应依据员工具体的职权和业务环节分别处理。对于像杨某的一般员工,虽然有清点仓库的工作职责,但支配控制权相对较弱,其店员的职务远未达管理控制的程度,杨某只是利用工作环境的便利条件,对仓库的品牌真包情况较为了解,容易接近作案物品,而非职务上的便利。到相比之下,门店的经理一般被门店赋予对品牌包的绝对的支配控制权。此时,品牌门店与经理实则存在一个以工作职责的形式委托 “保管”包包的合同,并基于职务占有了品牌包包,如果将其调包,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快递员杨某负责的一般店员的工作,对调换出仓库的真包没有绝对支配控制权,其行为应属盗窃罪。
【来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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