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点时间
根据《实施方案》,试点期为自国务院批复之日起3年。《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4年5月7日终止。(1)2021年年底前,完成试点业务测试运营与阶段评估工作。(2)2022年年底前,实现试点业务常态化运行。(3)2023年年底前,全面评估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提升试点工作质量和水平。
2.追溯体系
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试点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具体来说,参与试点的企业,要按照规定到药监部门备案,并将备案结果通报海关;药监部门负责药品的准入管理,对不允许进口的药品不予备案,对备案试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首营试点药品进行抽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抽验不合格的企业,将实行退出机制。
3.试点品种
试点品种为已取得我国境内上市许可的13个非处方药,试点期内原则上不再扩大试点目录,着重对多部门协同监管模式进行探索和实践,不断完善相关监管措施,构建安全、规范、高效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监管流程和风险防控机制。
4.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包括(1)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3)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境内代理人。以上三种试点企业等要按照规定到药监部门备案,并将备案结果通报海关。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要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并依法对入驻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资质等进行审核,保证平台经营的药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药监部门负责药品的准入管理,对不允许进口的药品不予备案。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是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药品的货权所有人。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具有药监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要求,制定药品追溯制度,建立完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全链条可追溯,依法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的相应责任。
试点企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药品信息披露、缺陷药品召回、消费纠纷处理和赔付等。
5.通关监管
对纳入试点目录的药品,按照《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规定的通关管理要求开展进口业务,在通关环节不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参照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相关税收政策,相关交易纳入个人年度交易总额管理,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单次、年度交易限值相关规定,在交易限值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取消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在网购保税模式下,试点进口药品一线入区环节,试点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同时向口岸药监部门推送试点目录药品的名称、规格、类目、生产国家(地区)、生产企业、药品注册证号等信息进行品规确认,业务主管海关加强对试点药品一线进境备案清单(报关单)的单证审核工作。试点企业完成网上药品销售后,应按照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要求传输“三单”(订单、运单、支付单)交易电子数据信息,填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清单》,业务主管海关完成审单、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不允许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二次销售”。
通关的过程可以用“又快又省”来表达。“快”:在通关环节不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省”:在交易限值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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