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开展运营
根据相关报导可知,河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整体将按照“三平台一中心”的模式开展运营,即药品交易网、特殊监管区域平台、地方药品试点外综服平台、处方审核和流转中心。试点投入运营后可以线上下单,药店、患者、实体医院等作为需求方,都可以下单购买。
7.相关链接
2019年12月30日,为做好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9〕16号)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19〕518号)的文件精神,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北京市商务局、北京海关、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这是我国跨境电商政策在涉及医药产品方面的首次破冰。对于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试点工作方案中,说明以下几点:
(1)试点企业:试点企业为试点工作的综合统筹管理机构,其可以通过自身相关联的其他企业提供跨境医药产品网络交易、通关、仓储、配送等服务,但不得直接参与跨境医药产品销售。
(2)入驻企业:入驻企业是指在通过试点企业向境内销售跨境医药产品的境外医药产品经营企业,除境内个人消费者以外,不得向境内任何企业、其他单位销售境外医药产品。工作方案中特别强调了零售是面向个人消费者。
(3)存储条件:试点企业应当在天竺综保区内具备符合跨境医药产品存储条件仓库,仓库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并配备与试点规模、产品数量和质量特性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满足跨境医药产品的合理、安全储配。
【 实施方案|跨境医药电商试点:世界地球村的曙光】(4)信息追溯:跨境医药产品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交易记录应当保存至跨境医药产品有效期后2年,但不得少于5年,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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