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个人信息被“反恶”网站公布,如何维权?( 三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网络平台在取得个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且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三、网络平台应当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守门人”,主动承担平台义务。
网络平台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因素,网络平台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通讯员:许燕玲丨编辑: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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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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