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股权转让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的约定不包括税款( 三 )


三、财产转让约定税费承担主体的效力、风险及应对
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其他财产转让 , 均涉及法定的税费承担主体和约定的税费承担主体问题 。 比如在司法拍卖中 , 法院发布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往往会明确 , 拍卖标的物过户产生的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 因此产生的争议也不再少数 。 有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 , 会征询税务机关的意见 , 比如在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吴世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粤0607民初151号】中 , 税务局回应法院调查时函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和教育附加税的交税义务人为出卖人 , 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 , 若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有约定的 , 买受人可以代出卖人缴纳上述税费 , 但交税义务人依然是出卖人 。 ”法院也认为 , 《竞买公告》等只是约定改变了承担税费的具体主体 , 并没有变更纳税主体 , 没有违反依法纳税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国家利益 。 该判决与上述第二个案例中的税费承担条款效力问题形成对照 。 法院的此种判决具有典型性 , 但相关问题仍有探讨空间 。
在法律规定缺失 , 最高院尚未明确的案例观点 , 各地司法裁判存在争议的情况下 , 进行财产(包括股权)转让时 , 需要关注税务风险 , 可以从如下方面降低涉税风险:
1.预估转让中产生的税费 , 在确定转让价格时充分考虑产生的税费 , 明确交易价格是否含税 。
2.在合同中明确税费包括的类型 。
3.在合同中明确税费的名义纳税主体和最终承担主体 。
【最高院:“股权转让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的约定不包括税款】4.在合同中明确税款的缴纳时间及未及时缴纳时的处理方案 , 包括滞纳金的承担、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代缴及追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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