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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去烧房子” , 男子酒后给派出所打电话 , 烧掉窗帘、被褥等物品 , 重判 。 1987年出生的德某某 , 小学文化 , 没有正当职业 。 德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乌某某发生争执 , 德某某对被害人怀恨在心 。
这天晚上17时40分许 , 德某某酒后向派出所打电话称:“我要去烧乌某某的房子” 。 随后德某某从自家摩托车油箱内抽取汽油装入一个矿泉水瓶 , 来到被害人乌某某居住的场所 , 将汽油泼洒在房屋内走廊、厨房、卧室地面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 , 造成房屋内被褥、窗帘、地板革、扫帚、小孩的鞋、书本、文具盒等物品烧毁 。
案发后 , 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 对其放火行为供认不讳 。 德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
本案的法律问题 , 德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 应当怎么处罚?
释案说法 , 德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
【“我要去烧房子”,男子酒后给派出所打电话,烧掉窗帘、被褥等物品,重判】
放火罪 , 是指故意引起火灾 ,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 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 德某某和乌某某因琐事产生纠纷 , 德某某汽油将乌某某家点燃 , 造成房屋内被褥、窗帘等物品烧毁 , 德某某的点火行为 , 已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 。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德某某在客观上实施了用打火机点燃乌某某家房屋的行为 。
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
德某某已经年满十八周岁 , 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 。
4.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德某某明知自己用打火机点燃房屋的行为 , 会引起着火、邻居以及乌某某家人有人身伤害的后果 , 为了报复乌某某 , 积极实施 , 主观方面为故意放火 。
德某某和乌某某本因小事发生纠纷 , 德某某却因自己的无知 , 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 等待德某某的也将是法律的严惩 。
综上 , 德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 , 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德某某主动投案 , 系自首 , 且赔偿了被害人乌某某的财产损失 , 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 , 你们对于本案如何看待呢 , 德某某应该怎么量刑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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