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说了这句话,他被判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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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岁的外来务工人员张某
怎么也没想到
因自己在微信群里
说了一句玩笑话
竟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4日晚 , 张某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半壁店一出租房内玩微信 。 当他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 , 一个网友说了句“看 , 大人物来了” 。 于是 , 张某就顺着这句话 , 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 。 大家没有任何回应 , 继续聊其他话题 。
然而 , 2016年10月13日 , 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依法传唤了张某 , 以其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将其抓获归案 。
警方回查他的手机和电脑 , 发现除了微信群发布的那句话外 , 张某没有其他关于恐怖主义的言论 。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张某法治观念淡薄 , 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内以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 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 依法应予惩处 。
鉴于其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 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 但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 。 最后 , 法院判决张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 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 并处罚金1000元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是《刑法修正案(九)》
新增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 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 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无独有偶
先前已有过类似的案例
……
北京男子王某
将一段含有暴力恐怖等内容的视频
发布在自己的QQ空间
引发多人次浏览、转发、评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
并处罚金1000元
山东临沂24岁男子林某
在微信群里散布
“要弄点炸弹去炸某场所”
的个人极端言论
由于该言论涉嫌实施爆炸犯罪
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
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
大家都应该引以为戒
在公共场所或公共网络平台
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
否则
就很有可能触犯法律
甚至构成犯罪
那么
散布极端言论
会受哪些处罚呢?
01、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 , 依据《民法典》之规定 , 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
02、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 , 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03、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 , 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 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 , 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 ,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 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 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 , 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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