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剩男剩女要受严惩 家里人要跟着坐牢

近年来,单身婚龄男女的婚姻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其实,在古代,有一个节日与适龄男女交往有关,是青年男女最自由、最欢乐的节日,即农历三月初三,古称“上巳日”,又称“女儿节” 。这一天,是男女相会,表达爱意的好时机……相较于民间的自由“恋爱”,对于“剩男剩女”这种社会现象,有的朝代提前女性的婚配年龄,强制出嫁;有的设立“官媒”“拉女配”,强制结婚;有的甚至颁布“处罚条例”,对“剩男剩女”进行惩处……
南北朝时期
“剩男剩女”要受严惩
在中国古代,女子婚龄标准,各朝多有变动 。其中,上古周代的“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屡被提起 。此说出自《周礼·地官·媒氏》篇中,如果照这么说,中国早期是实行晚婚晚育的国家 。从史料来看,实际不然 。这个婚龄杠杠,不是现代婚姻中的最低结婚年龄,而是成年男女必须结婚的年龄上限 。
按照《礼记》所规定的男女成年标准来理解,古代嫁娶年龄一般标准是男20岁、女15岁 。但各朝代有异,如唐代,“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明代,“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嫁娶 。”
为解决人口出生和男子婚配问题,有不少朝代采取强制女性出嫁的手段 。如在晋代,女子到了一定年龄必须嫁人,否则官府要强行给她找对象 。《晋书·武帝纪》记载,司马炎就曾要求,女孩子到17岁了,如果父母不将闺女嫁出去,那么地方官府就要给她找老公,逼其强行嫁人 。
到了南北朝时,还出现了如果女孩适龄不出嫁犯法的规定,不及时出嫁家里人都要跟着坐牢,这就是《宋书·周朗传》中说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 。”这种强迫女子出嫁的初衷,虽然可能首先是出于增加社会人口的考虑,但在客观上却解决了不少光棍娶不起老婆的问题 。
晋代女性十七岁不嫁
“使长吏配之”
在中国古代,男女结婚大多是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过去男女结婚,没有媒人是不成的,即便真是私下定情,也得请个形式上的媒人来说亲,叫“采媒” 。
后来不少朝代从法律上规定,结婚必有媒人,如果没有则违反当时的“婚姻法” 。如《唐律·名例》疏:“嫁娶有媒”;《户婚》疏:“为婚之法,必有行媒” 。到元代,这方面规定更详细了,《元典章·户部·礼婚》:“媒妁由地方长老,保送信实妇人,充官为籍 。”意思是,媒人不是什么人都能干的,得由地方威信高的老人推荐,选诚实守信的已婚妇女报给官方,登记注册,统一管理 。
这种媒人是民间性质的,属私媒 。而在古代还有一种官媒,就是官府负责解决“剩男”婚姻配偶的专职人员,与今天民政部门发结婚证书的公务员在某些职能上有相同的地方,但权力更大 。官媒通过强制手段给“剩男”找老婆,给“剩女”找老公,指定某女嫁某男、某男娶某女,实是一种分配婚姻,纯是“拉女配” 。
官媒在先秦时代就存在,一直到清代都设有“官媒” 。当时有大量“剩男”被发配到新疆,为了边疆的稳定,后继有人,曾设了不少官媒,方便给大量的光棍男找老婆 。一些农民起义军的妻女、灾区逃荒女子,往往被官媒指定给某一“剩男”,让他们一起生活,繁衍后代 。
唐代不反对女性“夫丧守志”
父母可强行“夺而嫁之”
提倡寡妇再婚,也是古代解决单身男子配偶的一个手段 。
我国古代民间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扁担抱着走”的说法,且“好女不嫁二夫”,讲究从一而终 。在这种迷信陋俗的影响下,让寡妇再嫁在古代还是有难度的 。为了使适婚男女比例平衡,在男多女少的地方,不论是民间,还是官府,对寡妇再嫁都持积极的支持态度,而不是强调三纲五常,从一而终 。
【南北朝剩男剩女要受严惩 家里人要跟着坐牢】与鼓励寡妇再嫁相对应的,是鼓励男人娶寡妇 。在古代,一个未婚男人娶寡妇与寡妇再嫁一样,往往被人看不起 。所以,过去不只寡妇再嫁难,男子娶二婚女亦不容易 。
为此,古代不少朝代在婚姻上提倡移风易俗 。在提倡寡妇再嫁的同时,也设置了再嫁的程序,强行让寡妇嫁人,如《唐律·户婚》之“夫丧守志”规定,丈夫去世后,如果妻子志愿守志不嫁人,别人是不能强行的,但祖父母、父母例外,可以让她强行嫁出去,即所谓“夺而嫁之” 。
当某种非正常婚姻行为被更多人接受后,就会慢慢演变成一种社会婚俗 。在古代北方少数民族中,便不以娶寡为耻,特别是在家族内部,弟娶嫂,嫂嫁叔等并不被认为有悖于常规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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