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历史上科举 设立官卷限制“官二代”优势( 二 )
清代官员异地为官 , 子弟多有随其生活者 , 在为官之地参加科举考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但清代对官员子弟在其任职之地参加科举考试始终没有放开 , 明确规定“官员在现任地方令子弟等冒籍者 , 本生斥革 , 该员革职” 。《钦定科场条例》虽然是在《冒籍》卷规定官员子弟不得在现任地方考试 , 其实质则是另一种形式的回避 , 即地域回避 , 立法本意在防杜官员借机滋弊 , 这也就意味着官员子弟必须回原籍参加考试 。
清代关于官员子弟科举的各项规定日趋繁复细琐 , 官员及其子弟如敢于违犯条例 , 就要承担巨大风险 , 其惩罚具有两个特点 , 一是处分极重 , 再是株连范围很大 。官卷凡出现以不应编入之人编入、应编入之人而不编入的情况 , 均应“由部指参议处” , 处理人员株连范围很大 , 八旗官卷若混入民卷取中 , “查系本家漏报 , 将本官革职、本生黜革” , 如系佐领漏报 , 则将其降二级调用 , 参领降一级调用 , 都统、副都统及总管内务府大臣皆以失于查察而罚俸一年 。对于不应编入而假借冒充混入官卷者 , 或经查出与告发 , 照例治罪 , 本官革职、本生黜革 , 出结造送的教官州县均照循情例降二级调用 , 知府、直隶州、知州照蒙混造册例降一级调用 , 布政使降一级留任 , 巡抚与学政则罚俸一年 。对应回避不回避而中式者的处罚是“本官革职、该生黜革” , 江南与陕西乡试有关应回避的不入场官员 , 如匿报查出也是“本官革职” 。对允许子弟在任官地参加考试的情况是零容忍 , 处分亦很严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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