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男子抓到人贩子并怒打一拳,竟致人贩子身亡,法院: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 )



故事回到2015年9月3日 , 贾倩与丈夫协商离婚未果产生纠纷 , 唯一争执不下的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
贾倩提出 , 只要有孩子 , 自己可以净身出户 。
可即便如此 , 丈夫仍不同意 , 他瞒着贾倩 , 将孩子偷偷带回到了四川绵阳老家 , 交给自己的母亲抚养 。
丈夫的这个做法 , 无异于给贾倩当头一棒 。
看着天天愁眉苦脸的贾倩 , 李超心里既焦急 , 又心疼 。
为了让贾倩的心情早日好起来 , 李超便提议 ,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 用同样的办法 , 把孩子再偷回来 。
这显然不是个好主意 。
然而 , 被思念冲昏了头脑的贾倩 , 对于李超的提议 , 非旦没觉得不对 , 反而还觉得这是个好办法 。
一不做二不休 , 10月12日 , 贾倩和李超买了去往四川绵阳的火车票 。
经过几天的蹲点观察 , 10月16日晚 , 李超终于找到了“下手”的机会 。
当晚 , 小女孩和奶奶一起在社区广场看马戏表演 , 李超利用小女孩独自上厕所的机会 , 一把抓住小女孩 , 一路狂奔 , 离开现场 。
敢情所谓的抢孩子 , 只不过是一个母亲为了争取抚养权 , 而设计的一个荒唐的计划 。
由于两个人的鲁莽行动 , 李超不幸去世了 。
来不及悲伤 , 冷静下来的贾倩 , 也对李超的死特别疑惑 。 他虽然受了外伤 , 但并没有打到要害部位 , 怎么就不幸身亡了呢?
经鉴定 , 李超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的死亡 , 他所受的外伤是死亡的辅助因素 , 参与度为30%-40% 。

也就是说 , 李超本来就身体素质差 , 长期患有心脏病 , 加上王勇的那一拳 , 进一步增加了李超死亡的风险 。
因此 , 王勇的殴打行为和李超的死亡之间的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
王勇的身份顿时从一个见义勇为的英雄 , 变成了犯罪嫌疑人 。
王勇的妻子张娟听闻后 , 亦是有苦说不出 , 丈夫本是见义勇为 , 却无辜被扯上一起命案 。
张娟告诉警方:“我心里越来越觉得委屈 , 王勇一直是个热心肠的人 , 以前有一次为了帮助别人 , 他还受过伤 , 好人好事做的多了还有错吗?”

为了讨个说法 , 王勇被刑拘后 , 她再次找到被抢的孩子 , 模拟现场 , 将小女孩打横抱起 , 小女孩大概有四五十斤重 。
一个患有心脏病的人 , 抱着四五十斤重的孩子 , 跑了将近一公里 , 心脏承受不住 , 这是完全有可能的 。
因此 , 在张娟看来 , 自己丈夫摊上这种事儿 , 实在是太冤了 。
?法院判决2016年9月17日 , 公诉机关指控王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 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庭审中 , 王勇表示 , 首先? , 自己是出于见义勇为才去抓李超 , 而在案发现场 , 李超并未辩解自己并非是人贩子 , 从而激化双方矛盾 。 自己主观上没有伤害李超的故意 , 也并?不知道李超的特殊体质 。
其次 , 在正常情况下 , 一般性的殴打行为 , 不至于导致李超死亡 。
再其次? , 案发时 , 除了他自己以外 , 还有其他不确定人数的群众也参与了殴打 。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 李超当天的负重奔跑、心脏病突发才是直接死亡原因 , 自己的行为与李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 而且自己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形成条件 , 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 ,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
其形成要件表现为:
其一 , 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 。
其二 , 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 , 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
其三 , 主观方面在于个人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
其四 ,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受正在侵害时 , 已无法股的与危害行为进行斗争的行为 。
然而? , 涪城区法院却?认为 , 王勇和李超案发前不认识 , 双方也无其他任何恩怨 。 王勇在案发当天 , 看见李超抱着一个小孩 , 误以为是犯罪分子 , 并前往追赶 , 并之后对李超实施了殴打行为? 。
王勇的主观目的是见义勇为制服犯罪分子 , 而不是积极追求伤害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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