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男子抓到人贩子并怒打一拳,竟致人贩子身亡,法院: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 )


客观上 , 李超的死亡存在自身的特殊体质、作案期间的奔跑行为和被人发现并追打的心理压力、王勇的殴打行为、旁观群众的殴打行为等多种复合原因 , 王勇的殴打行为不是李超死亡的必然原因 。
王勇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 , 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 , 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
即行为人自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 , 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正当防卫行为 , 其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
但王勇在已将李超打倒在地的情况下 , 对围观群众说李超是人贩子 , 从而引发其他群众对李超的殴打行为 , 对李超的死亡存在过失 。

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 ,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
因此 , 在假想防卫案件中 , 由于过失而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只有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处罚这种过失行为时 , 行为人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 否则 , 即使因过失导致了一定的危害后果 , 也不应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 。
【2015年,男子抓到人贩子并怒打一拳,竟致人贩子身亡,法院: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以上行为 , 综合考量 , 被告人王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庭审间 , 王勇和李超的家属同时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 , 王勇向李超家属赔偿8万元 , 取得对方的谅解 。
法院认为 , 王勇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 而且在案发之后 , 王勇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 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属于自首 , 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
最终 , 涪城区法院作出判决 , 王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 免于刑事处罚 。
?案件教训

老子说:夫唯不盈 , 故能蔽而新成 。
凡事不可盈满过度 , 要懂得适合而止!
帮助弱小 , 原本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 , 可是 , 如果做过了头 , 招来了祸事 , 那就得不偿失了!
对本案来说 , 无论是王勇还是李超 , 都挺不幸的 , 他们的出发点都是因为“爱” , 但是一个用错了方法 , 一个把事做过了头 , 结果 , 不光给自己带来了厄运 , 更是打破了两个家庭的宁静 。
王勇的父母自打出了这件事 , 不仅背上了债务 , 而且准备盖房子的钱始终?没着落 。
“这件事对我来说 , 就是一个教训 。 ”王勇表示 。 “现在想来 , 我完全没有必要打那一拳 , 因为我已经将他拦下来 , 也有围观群众围上来 , 完全可以让其他人帮忙报警 , 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了!”
李超家里更是拮据 , 作为家里的独子 , 上有老下有小 , 父亲患有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 , 每天医药费高达四五十块钱 。
“大道理我不懂 , 见义勇为我还是知道 , 王勇出手阻拦 , 是其他人也会那样做 , 而且作为父母 , 都知道痛恨人贩子 。 ”李大爷哽咽着说 , “发生了这样的事 , 是我们两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 但现在既然已经发生了 , 只希望让活着的人好好活着 , 让这件事早点过去 。 ”
而导致这一切的原因 , 往近了说 , 是王勇冲动之下打的那一拳 。 如果抓到“人贩子”之后 , 王勇直接将其交由警察处理 , 那么 , 就不会顶上犯罪的帽子 , 还要白白赔偿8万元 。 往远了说 , 是贾倩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 , 不理智的解决方案 。
如果当初他们都能够冷静一点 , 也许这一切的悲剧就都不会发生 , 然而时光却不能倒流 。
最后? , 眼见不一定为实 , 遇见不明真相的事情 , 一定要问清楚事情的原委 , 三思而后行 , 否则 , 一不小心就让自己引火烧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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