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娼妓的真正起源 古代以唱歌跳舞为业的乐女( 五 )


在乐籍制度出现前,女乐以艺为本、声色娱人的功能没有改变,但自乐籍制度肇始,则强化了这种功能 。女乐是乐籍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因素,从《魏书·刑罚志》来看,乐籍的肇始正是从罪民的女性眷属及其子女开始的,虽然北魏时期关于女性被籍入乐户的史料并未明确指出她们以色娱人,但作为身份低贱的罪罚贱民,往往与营户等类似奴隶的群体等同,其中的女性以色娱人自然而然:而后世乐籍制度作为一种惩罚制度的实施,更与女乐有着莫大关系,通过女乐的色娱功能也就间接惩罚了女乐的家属、特别是其中的男性,乐籍中人遭受社会歧视的卑下地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中的女乐声色娱人所致 。女乐群体被乐籍制度所统归,是自隋唐开始,这一时段,是乐籍制度的成熟期 。《隋书·裴蕴传》:
(蕴)大业初,考绩连最 。炀帝闻其善政,征为太常少卿 。初,高祖不好声技,遣牛弘定乐,非正声清商及九部四舞之色,皆罢遣从民 。至是,蕴揣知帝意,奏括天下周、齐、梁、陈乐家子弟,皆为乐户 。其六品以下,至于民庶,有善音乐及倡优百戏者,皆直太常 。是后异技淫声成萃乐府,皆置博士弟子,递相教传,增益乐人至三万余 。帝大悦,迁民部侍郎 。
一旦被乐籍统归,则由官方音乐机构统一管理其名籍,是谓乐籍 。其中的女乐,根据其籍属级别、类别的不同,此中又有细微差异,并随着历时性变迁和共时性差异,或衍生或发展出多种概念范畴,如“宫妓”、“营妓”、“府妓”、“歌妓”、“角妓”等等 。但总的来说,都属于被官方乐部管理的乐籍制度下的女乐,她们为官方所统辖,是为“官妓” 。
唐以来,为把礼乐、俗乐分开,将教坊独立出来,官方设置了内教坊和外教坊、京师教坊和府县教坊,并置籍把原来隶属太常的一部分乐户纳入 。由此,教坊作为管理俗乐的机构,取得了自上到下、自中央到地方在管理机制上的统一 。并将女乐声色兼营的功能予以强化 。自宋到清,教坊体制一路延续下来 。教坊的概念范畴也随着时代变迁而衍生出多种名目 。比如在一个共时性层面,既有宫廷教坊,又有府县教坊、王府教坊 。“教坊”以外,还有“乐营”等别名 。而在历时性的变迁上,教坊概念也有演化 。比如在政权割据的宋代,与这个时段同时期的辽金,都继承了汉族政权的教坊;而南宋政权中虽曾多次废“教坊”,但废的只是其名目,由于礼乐传统的需要,仍设置官方音乐机构,如衙前乐营等,其中均有乐籍,也都起着管理俗乐和乐籍女乐的作用,具有教坊的功能;元明两代至清,均有教坊的名实,顺治朝才开始废黜教坊 。
总而言之,教坊作为历代官方俗乐机构,起着管理乐籍中人名籍特别是女乐名籍的作用,由唐至清,教坊的概念虽有时代变迁,但教坊传统甚至“教坊”这一名词,都一直在延续使用着,直至民国还有以教坊指代音乐机构者 。教坊作为主要管理俗乐和乐籍制度下的女乐的机构一路延续,它确立和规范了女乐的专业职能,后世的“教坊”,几乎成为乐籍制度下女乐的代称 。教坊的主要功能是管理俗乐、管理乐籍制度下的女乐,按唐《北里志》:“京中饮妓,籍属教坊 。”清《李义山文集笺注》:“按凡妓女隶教坊籍 。”在后世娼妓中,隶籍教坊,说明她们是作为官方乐籍制度下的官妓女乐,主要行使的是音乐职能,此外还有一些不在官的娼妓,二者在音乐职能上有着较大区别 。由于籍隶官方乐部,官妓仍然是以艺为主的群体:而不在籍的私妓,依附于官妓生存,主要是售色群体;除了私妓,还有由于穷困潦倒者半路人籍,这一部分也是官妓,但没有从小训练,技艺一般没有官妓高超 。宋以后,国家动荡,市民文化发展,私妓群体兴盛,宋以后出现“娼妓”概念,从这时开始,乐籍制度下的女乐售色成分增多 。明清由于市民文化繁荣,商品经济发达,特别是明中叶以后,社会风气奢靡,非官方人口买卖增多,私妓群体大大兴盛,出现了“不在官”的乐户,实是私妓的代名词 。但在乐籍制度下,即使是私妓,往往也依附于官妓生存,或按照官妓的方式培养,所以这一时期的女乐,仍以艺为主,声色兼营 。
“在官”者是乐籍中人,其中的女乐要受到种种音乐训练的规范、以从乐作为专业贱民的职责;而不在官者,主要以色娱人,她们虽然也从乐,但因为没有受到官方乐籍的制约,不算是专业贱民 。虽然二者有着共生现象,有时泾渭难分,但在音乐职能上有所侧重因而有所不同 。后世有“在官乐户”与“不在官乐户”之别,虽已是把乐户等同于以售色为主的娼妓群体,但“乐户”名号仍存,有“在官”与“不在官”之分,说明乐籍制度下的女乐在声色兼营的同时,仍有以艺为本的功能传统 。总之,乐籍制度下的女乐以艺为主、声色娱人的功能,是区别于其他群体,也是区别于乐籍中男性乐人的主要标准 。我们对乐籍制度下女乐的探讨 。是本着其音乐职能而言,但对于其色娱功能也不可忽视,毕竟由于声色兼营,才与男性乐人不同,才使得更多的非专业群体参与音乐创承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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