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丈夫生前擅自将345万赠与他人妻子愤而起诉 “慷慨”背后原来另有隐情


上海浦东:丈夫生前擅自将345万赠与他人妻子愤而起诉 “慷慨”背后原来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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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丈夫生前擅自将345万赠与他人妻子愤而起诉 “慷慨”背后原来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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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丈夫生前擅自将345万赠与他人妻子愤而起诉 “慷慨”背后原来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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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 , 丈夫生前擅自将巨额钱款赠与他人 , 妻子愤而起诉 , 要求受赠人全部返还 。 法庭上 , 就赠与钱款究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 , 认定涉案钱款中一半属夫妻共同财产 , 遂判决被告返还172.75万元 。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



黄老伯2000年起下海经商 , 并于2010年12月与宋阿姨再婚 , 重新组建家庭 。 2020年元旦刚过 , 他因突发疾病去世 。 紧接着 , 妻子宋阿姨在整理他的遗物时 , 意外发现了一个“秘密”:在2016至2019年期间 , 黄老伯竟多次向同一陌生账户转账汇款 , 累计金额高达345.5万元 , 其中最大一笔转账金额为160万元 。 多番了解后 , 宋阿姨发现该账户属于李阿姨所有 , 于是她将李阿姨起诉至法院 , 要求其返还上述钱款 。



得知被起诉 , 李阿姨无奈道出了事情的原委 。 原来 , 上世纪70年代 , 黄老伯和李阿姨曾同为下乡知青 , 两人在插队落户时相识恋爱 , 并未婚先孕 , 但这段感情遭到男方父母的强烈反对 , 最终两人被迫分手 。 李阿姨后只能通过私人医生堕胎 , 但这次手术导致她永久性丧失了生育能力 。 之后 , 两人各自婚嫁 , 但李阿姨的生活并不如意 , 很快因无法生育而离婚了 。 得知此事 , 黄老伯十分愧疚 , 便阶段性地支付其补偿款 , 一直持续到他去世之前 。 但整件事 , 宋阿姨并不知情 。


宋阿姨认为
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黄老伯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他人 , 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 应属无效 , 李阿姨应将获赠的钱款全部返还 。


李阿姨则认为
黄老伯的转账行为 , 是一种基于道德性质的给付和补偿 , 且转账钱款来源于黄老伯婚前积累的个人财产 , 因此并未损害宋阿姨的合法权益 。

【上海浦东:丈夫生前擅自将345万赠与他人妻子愤而起诉 “慷慨”背后原来另有隐情】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 , 结合上世纪70年代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及被告未再生育等事实 , 可以对被告受赠钱款的理由予以采信 。 但受赠钱款的理由合理并不意味着黄老伯可以未经原告同意 ,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 因此 , 被告是否需返还受赠钱款 , 关键在于上述钱款是否属于黄老伯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

法院认为 , 虽然黄老伯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 但货币作为种类物 , 不能单纯以转账时间来判定其性质为婚前或婚后财产 。 根据法院调查 , 黄老伯自经商起至与原告结婚前 , 其婚前积累的财产已远高于赠与钱款数额 。 综合考虑黄老伯婚前与婚后经商的时间、积累财产的数额大致相当等情况 , 法院酌情确认涉案钱款中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 , 黄老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合法有效 , 但处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 , 依法应予撤销 。

最终 , 上海浦东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受赠钱款172.75万元 。


本案审判长黄赟表示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 除法定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 , 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享有平等处理权 。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 , 夫妻双方需协商一致 , 否则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 , 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 本案中 , 黄老伯出于愧疚为补偿被告而赠与钱款 , 这种处分财产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情感道德 , 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 但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不能损害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 , 因此法院在查明赠与人财产状况后 , 对赠与财产中属于婚前和婚后财产进行了区分处理 , 对于赠与人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认定合法有效 , 对于赠与人处分其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依法予以撤销 , 判决被告返还 。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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