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要伤害情人儿子为由,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获刑三年三个月


男子以要伤害情人儿子为由,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获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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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要伤害情人儿子为由,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获刑三年三个月


湖南常德 , 男子李某在网上认识离异女子陈某后 , 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 两年后 , 陈某因为李某无力再承担 , 其与儿子的生活费 , 遂提出分手 。 李某不同意 , 二人为此发生争执 。
陈某为了断绝与李某的来往 , 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 , 搬离原来住处 , 并将李某的所有联系方式拉黑 。

但李某并不想与陈某分手 , 经多方打听 , 李某找到陈某新住处后 , 酒后前往陈某家中 , 要求陈某继续与其保持情人关系 , 但被拒绝 。
二人在发生争执期间 , 李某欲与陈某发生关系时 , 陈某予以拒绝 。 随后李某以要伤害陈某儿子为由 , 强行与陈某发生了关系 。
【男子以要伤害情人儿子为由,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获刑三年三个月】李某离开后 , 陈某随即报警 。 陈某到案后 , 经济赔偿陈某5万元获得谅解 。 (案例来源:澧县法院)
作为母亲 , 孩子是他的心肝宝贝 , 所以李某说要伤害陈某儿子时 , 陈某自然不敢反抗 , 这也是情理之中 , 但是李某据此 , 违背妇女意志 , 胁迫妇女与其发生关系 , 显然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

对于强奸罪的认知 , 我们不能只停留在罪名的本身 , 即并非妇女没有反抗 , 就代表没有强迫妇女 。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定义是指 , 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 。 而所使用的手段包括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本案中 , 李某在陈某已经明确拒绝的情况下 , 以伤害陈某儿子为要挟 , 实际上是使用了胁迫手段 , 来违背妇女意志的 , 因此李某构成强奸罪 。
《刑法》第236条规定 , 强奸妇女的 , 处3-10年有期徒刑 。

最后 , 考虑到李某具有赔偿获得谅解、认罪认罪等情节 , 法院最后对李某作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的处罚 , 也是合情合理的 。
其实 , 由于李某出轨在先 , 其妻子是可以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 , 起诉离婚 , 并要求李某作出经济赔偿的 , 即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 , 减少李某的分配比例 。
除此以外 , 李某妻子还可以要求陈某在与李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 , 李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 赠予陈某的钱财 。
最后 , 婚姻非儿戏 , 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 夫妻任何一方背叛婚姻 , 就是在藐视法律 , 那么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谁也不例外 , 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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