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广东,男子下公交车时摔倒头撞柱子死亡,家属获赔20万元( 二 )


第一次出去没有打到的士 , 吴某就表示算了 , 先喝一会儿茶再打的士 。 后来他们就去喝茶 , 喝茶后 , 是饭店的小伙子帮他打的士离开 。 喝酒的时候没有斗酒 , 当时过年大家在一起图个高兴 , 都是自由活动 , 没有劝酒或斗酒 。 吴某当时喝茶、打的士这么长时间 , 没有喝醉 。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 , 首先 , 吴某的家人曾就吴某的死亡赔偿问题 , 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主张扣除吴某自身原因 , 要求广州公交电车公司、广州公交电车某某分公司、海珠市政管理中心、公交站场管理公司 , 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并且上述判决 , 也已就承责问题和责任比例作出处理 , 吴某家人在此案再行主张夏某、某某餐饮公司承责 , 有悖于先前案件的主张 , 以及前述生效裁判的认定 。



其次 , 根据前述查明事实 , 以及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 , 显示吴某的行动轨迹 , 吴某在离开聚餐场所之后 , 先乘坐出租车到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 , 之后步行40分钟后 , 到广州大桥底站点乘坐公交车 , 公交车行至草芳围公交站停站下车时 , 摔倒致死 。
事故发生与聚餐的时间、地点有一定间隔 , 由此可见 , 吴某饮酒没有达到醉酒 , 从而失去自他控制能力 , 或者无法支配自己行为的程度 , 吴某家人以夏某、某某餐饮公司没有安全护送作为承责事由 , 理据不成立 , 法院不予采纳 。
再次 , 结合夏某的事实陈述 , 以及部分共同聚餐人员的证人证言 , 都一致表示 , 席间并没有过度饮酒 , 以及不存在劝酒行为 , 也表示吴某没有喝醉 , 以及已给予适当照看 , 虽然吴某家人对证人证言持有异议 , 但并没有举证予以推翻 , 也没能举证证明 , 夏某、某某餐饮公司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 , 以及明知吴某不能喝酒 , 仍劝吴某喝酒 , 或发现吴某醉酒 , 仍采取放任态度 , 而没有及时加以救助或照顾的情形 , 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综上几点 , 吴某家人主张夏某、某某餐饮公司对吴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 并需承责赔偿的意见 , 理据不足 , 法院不予支持 。
【事发广东,男子下公交车时摔倒头撞柱子死亡,家属获赔20万元】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驳回吴某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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