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广东,男子下公交车时摔倒头撞柱子死亡,家属获赔20万元


事发广东,男子下公交车时摔倒头撞柱子死亡,家属获赔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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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广东,男子下公交车时摔倒头撞柱子死亡,家属获赔20万元


事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 一男子应邀约参加聚餐 , 聚餐喝酒后去乘公交 , 在下公交时不慎摔倒 , 由于头部撞击到公交站台候车亭的柱子 , 不幸身亡 。 2022年2月25日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依法公开了这起意外死亡案的起诉书 , 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 , 事发当日中午 , 夏某组织吴某在内的同事、朋友等十余人 , 在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 , 某某餐饮公司经营的一个四川菜馆聚餐 , 聚餐期间有喝酒 。 当天下午4点左右 , 吴某乘坐出租车 , 到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下车 , 之后步行40分钟 , 到广州大桥底公交站点乘坐公交车 。



公交车行至草芳围公交站停站时 , 吴某下车 , 下车过程中 , 吴某先是一脚踩在路缘石上 , 另一只脚踩到比路缘石低的公交站台台阶时 , 不慎摔倒 , 导致吴某头部撞击到公交站台候车亭的柱子 。 后来经路人报警 , 救护车到现场时 , 确诊吴某已死亡 , 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塞 。 后来吴某的死亡医学证明 , 吴某死亡原因是猝死 。
另查明 , 吴某家人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将广州公交电车公司、广州公交电车某某分公司、海珠市政管理中心、公交站场管理公司诉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请求判令他们对吴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扣除吴某自身原因 , 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20万元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 判令公交站场管理公司赔偿吴某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4万元 。 海珠市政管理中心赔偿吴某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万元 。 广州公交电车公司、广州公交电车某某分公司 , 共同赔偿吴某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万元 。
法院判决后 , 海珠市政管理中心、公交站场管理公司不服法院判决 , 提起上诉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 判令公交站场管理公司赔偿吴某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4万元 。 广州公交电车公司、广州公交电车某某分公司 , 共同赔偿吴某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万元 。 驳回吴某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



吴某家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 夏某、广州某某餐饮有限公司 , 向他支付因为吴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丧葬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各项支出、精神损害等各项费用共计30万8千余元 。
夏某作为宴会组织方及酒水提供方 , 吴某在参与他们组织的宴会以后 , 应履行先行行为义务 , 但是夏某没有予以履行 , 而是在宴会结束时自行离去 , 不顾吴某已处于酒后无人照顾状态 , 最终造成吴某死亡的后果 , 夏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某某餐饮公司作为宴会场地的提供方 , 尤其是公司法人也是宴会的积极参与人 , 应履行基本义务 , 而没有予以履行 , 放任已处于酒后无人照顾的吴某 , 被留置在某某餐饮公司处 , 导致最终悲剧的发生 , 应与夏某承担连带责任 。 要求某某餐饮公司 , 对吴某的死亡作人身损害赔偿 , 并承担50%的法律责任 。
夏某辩称 , 此案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 他们在聚餐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 吴某家人曾向派出所报警 , 办案民警通知他们去做了笔录 , 但没有作任何进一步的后续处理 , 仅仅是找他们做了笔录 , 可见公安机关也是认同 , 吴某的死亡与他们无关 。
某某餐饮公司辩称 , 吴某死亡的赔偿在另案中已经处理了 , 此案吴某家人再次提起民事损害赔偿 , 属于一事再理 。 吴某的死亡地点 , 是在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上 , 吴某的死亡地点 , 并不在他们的经营场地内 , 他们对此也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 , 所有吴某家人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 没有法律依据 。
刘某说道 , 他和吴某关系不熟 , 他送吴某坐车两次 , 第一次是下午1点左右 , 大家吃完饭去的 , 十多分钟没有拦到的士 , 后来5-6个人回来喝茶 , 个把小时后 , 他们又出去拦车 , 后来吴某坐车走了 。 喝茶当时有5-6个人 , 他与他妻子 , 夏某两夫妻、吴某 , 还有一个负责倒茶的 , 其他的不清楚 。
吃饭时吴某没有醉酒 , 精神很清醒 , 话还很多 。 聚餐大概15-16个人吃饭 。 酒是分酒瓶分的 , 他留意到桌面有两瓶酒 , 具体的没有留意 。 他喝了第一杯 , 最后喝了一杯 , 中间都没有 。 他不靠近吴某的位置 , 没有注意吴某喝酒的情况 。 饭桌上没有人喝醉 , 大家一起出去的 , 都是正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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