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浙江男子与朋友出去旅游时,因强奸朋友小姨子,被判三年


案例:浙江男子与朋友出去旅游时,因强奸朋友小姨子,被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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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浙江男子与朋友出去旅游时,因强奸朋友小姨子,被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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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浙江男子与朋友出去旅游时,因强奸朋友小姨子,被判三年


“那是我小姨子!”浙江舟山 , 男子李某与朋友石某及妻妹赵某 , 一同从山东到普陀山拜佛 。 期间 , 三人一同入住普陀山某酒店 , 李某和石某入住1321房间 , 赵某入住1322房间 。
案发当晚 , 三人到餐厅吃饭饮酒 。 赵某饮酒后因突感身体不适 , 独自先行回酒店1322房间内休息 。 两小时后 , 李某和石某也回到酒店1321房间准备休息 。
随后李某趁石某入睡时 , 偷偷溜出房间 , 并用微信电话与赵某通话 , 以有事和赵某当面说为由 , 骗取赵某给其开门 。

李某进房间后 , 趁赵某酒后神志模糊反抗乏力 , 不顾赵某的反抗 , 强行与赵某发生了关系 。 期间 , 因赵某反抗 , 二人掉下床 , 发出响声 。

【案例:浙江男子与朋友出去旅游时,因强奸朋友小姨子,被判三年】石某听到赵某房间内 , 有异常响动后 , 前去查看 , 在拨打李某电话确认其在1322房间内后 , 石某遂踹门 。 石某进入房间后 , 上前殴打李某 。
事后 , 李某因与石某商谈补偿未果 , 以发生情感纠纷为由主动报警 。 民警到案发酒店向赵某询问时 , 赵某称自己被李某强奸 , 李某被民警传唤到案 。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 , 认定李某构成强奸罪 , 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
审宣判后 , 李某不服 , 提出上诉 。 理由以下:
1、没有证据证明当时赵某系醉酒状态;
2、赵某只说过一句“我不尊重她” , 据此认定违背赵某意愿 , 实属牵强 。
对于李某的辩解 , 检方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反驳:
其一、现有证据证实 , 李某与赵某关系不熟 , 二人没有发生关系的感情基础;
其二、执法记录仪拍摄到的视频证实 , 民警到达现场后 , 李某当即向民警称“其做错事了 , 该判刑就判 , 她不是不愿意嘛” 。 后民警询问赵某与李某有无矛盾时 , 赵某称其与李某并无矛盾 , 其被李某强奸了 , 李某当时在场并无反驳 。
其三、赵某陈述其反抗摔下床的声响 , 除在隔壁房间的石某听见外 , 1323房间的客人亦能予以证实 。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 , 定罪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且排除合理怀疑 。
据此 , 检方认为本案证据足以证实李某是趁赵某饮酒后反抗能力薄弱之机 , 使用暴力压制手段 , 违背妇女意愿 , 并强行与赵某发生关系的犯罪事实 。
反观 , 李某称赵某系自愿与其发生关系 , 仅系其一人辩解 , 并无其他证据印证 , 且与常理不符 。 因此 , 李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
刑法规定 , 使用暴力压制手段 , 违背妇女意志 , 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 , 以强奸罪论处 , 判3-10年有期徒刑 。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本案事实清楚 , 检方的证据充分 , 驳回李某的上诉 , 维持对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

本案所带来的警示作用:
一、妇女的合法权益 , 受法律保护 , 绝对不容侵犯 。 哪怕妇女只说了“不行”两字 , 也必须尊重妇女的意愿 , 强行为之 , 只会是法律的严惩 。
二、奉劝大家饮酒一定要适量 , 量力而行 。 毕竟 , 饮酒后 , 人会容易冲动 , 少饮慎饮才能避免做出一些匪夷所思的事情 。
三、刑法对于侵犯妇女的处罚 , 是有期徒刑三年起步 。 酒后冲动所为并不会从轻 , 更不可能免责 。 因此望君三思而后行 , 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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