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进入学院猥亵女子,女子为自保提出给其1000元嫖娼

【男子进入学院猥亵女子,女子为自保提出给其1000元嫖娼】

男子进入学院猥亵女子,女子为自保提出给其1000元嫖娼


男子进入学院猥亵女子 , 女子为自保提出给其1000元嫖娼 。 在南昌市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 1993年出生的朱某某 , 只有初中文化 , 没有正式职业 。 因偷拍、侵犯他人隐私、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 被公安机关多次行政拘留 。

2021年4月2日上午 , 朱某某又开始寻找猥亵目标 , 朱某某翻墙进入江西的一个学院内 , 将女子戴某某设为猥亵对象 , 尾随其进入卫生间 , 欲对其进行猥亵 , 采用捂住被害人嘴巴、口头威胁、用手殴打的方式强行推摸被害人大腿和臀部 。 该女子急中生智 , 提出给其1000元让其进行嫖娼以躲避侵害 。 然而在途中该女子欲逃跑并大声呼救 , 朱某某见状逃离现场 。 后被该学院保卫处人员抓获并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 , 认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强制猥亵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那么也许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在该案件中朱某某触犯了强制猥亵罪 , 而不是强奸罪 , 也不是一般猥亵行为呢?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一般猥亵行为又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 , 我们先解决第一个问题 。 强奸与猥亵关键的区别就在于行为方式的不同 。 前者行为人奸淫女性 , 也就是强制性的性的结合行为;而后者则是奸淫以外的其他亵渎他人性尊严的行为 , 也即各种满足性欲的性接触行为 。 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在该案件中 , 行为人朱某某只是强行推摸被害人大腿和臀部等行为 , 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 , 并没有实施奸淫 。 因此其行为被判定为猥亵 , 并不构成强奸 。
其次 , 我们来解决第二个问题 。 一般猥亵的特点在于行为的时候偷偷摸摸 , 比如说趁他人不注意的时候摸别人一下屁股 。 行为人在实施猥亵时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 。 实施一般猥亵 , 行为人要接受行政处罚 , 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5日到15日的行政拘留;而强制猥亵就触犯了我国的刑法 , 行为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 所谓强制行为呢 , 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行为 。 具体包括:(1)暴力行为 , 即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有形的打击力 , 包括殴打、捆绑、按倒等等;(2)胁迫手段 , 即行为人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恐吓 , 进行精神上的强制 , 例如以杀伤被害人或其家属、揭发其隐私、利用迷信邪说对被害人进行恐吓等等;(3)其他手段 , 即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 。 朱某某采用捂住被害人嘴巴、口头威胁、用手殴打的方式强行推摸被害人大腿和臀部 , 这种行为已经达到法律上规定的强制猥亵罪的程度 , 构成强制猥亵罪 。
最后 , 该案件对我们还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 尤其是女性 。 在该案件中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才使得案件顺利开展 。 如果遭遇到性侵犯 , 你并没有错 , 错误的是犯罪的人 , 不要用他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 , 一定要注意保留好证据 , 不要感到耻辱就选择不报警、清洗身体、衣物等 , 这样会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狂 , 物证被毁坏 , 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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