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间没监控,有女人裸体包浴巾出来能证明我嫖娼?”,法院:行


“房间没监控,有女人裸体包浴巾出来能证明我嫖娼?”,法院:行


文章图片


“房间没监控,有女人裸体包浴巾出来能证明我嫖娼?”,法院:行


文章图片


“房间没监控,有女人裸体包浴巾出来能证明我嫖娼?”,法院:行


文章图片


【“房间没监控,有女人裸体包浴巾出来能证明我嫖娼?”,法院:行】“我当天晚上因为喝醉酒才误走进这家按摩会所的 , 警察来了就说我嫖娼 , 警察说有女性裸体包裹浴巾跑出来 , 他们又没抓到这个女性 , 房间又没有监控 , 谁能证明我嫖娼了?关我5天我不服……” 。 49岁的林某因为涉嫌嫖娼被福州某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 , 拘留执行完林某从拘留所出来便不断状告该公安局 , 他认为自己没有拘留 , 公安处罚他是违法的 。

该案来源《裁判文书网》从2018年开始 , 到2020年 , 林某从县法院告到市法院 , 再到省高级人民法院 , 但是结果却均认定公安机关的证据确凿 , 足以认定林某的嫖娼事实 。 在该起案件中 , 林某到底受了什么样的“冤屈” , 足以让他从县法院告到省高院?亦或是说 , 这一切只是林某无理取闹罢了!今天猫sir在此将案件复盘 , 让大家评论一下 , 林某涉嫌嫖娼违法是否证据充足 。
基本案情该案涉嫌嫖娼违法的行为人名叫林某 , 1969年出生 , 家住福建平潭县 。 2018年10月23日对于林某而言是一个极不寻常的一晚 , 一是因为这天晚上他与男性好友周某在一起聚餐饮酒 , 场面甚是欢快;二是当晚他与周某在一家名叫翡翠休闲会所内被临时检查的民警抓获 , 次日该县公安局对该起立刑事案件侦查 。
10月24日 , 也就是林某被抓的第二天 , 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 认为林某嫖娼违法行为情节较轻 , 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 此后林某被送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 此后林某认为该办案的公安机关分别在办案程序与事实查处不清 , 于是将该公安机关告上法院 。

林某向当地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 理由有以下几点:
1、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公安局办案程序违法:该地公安机关在没有受、立案的情况就抓人 , 然后开展调查工作 , 这是错误 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公安机关应该先行受、立案 , 然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 他们认定公安局程序违法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应该撤销 。
2、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公安局认定林某嫖娼的证据不足 。 林某供述称是自己醉酒误走入该会所 , 虽然会所工作人员称会所内确实存在卖淫嫖娼行为 , 但是这不代表林某当晚就嫖娼了;另外林某认为所在的305包厢内一没有监控;二没有抓到失足妇女 , 虽然监控中能看到警察临时检查时有裸体女性包浴巾从该房间走出去 , 但不能推断房间内发生过卖淫嫖娼 。
还有 , 公安局在检查房间时也没有其他物品证明林某实施了嫖娼行为 。 林某还表示 , 当晚虽然周某也在该会所内 , 他承认了嫖娼行为 , 但是他在309包厢 , 自己在305包厢 , 二人不在一起 , 周某当晚也是在特别困、意识模糊的情况下在笔录中签字的 , 所以周某不能证明林某是去嫖娼 。

先受、立案再调查?——先调查再受、立案?不能片面理解办案程序 , 实际工作中有一些突发情况 , 应该考虑到 。什么是受、立案?就是受案与立案 , 受案 , 简单地说 , 就是如果公安机关确定是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 , 那么应该先受案 , 并产生一个名叫《受案登记表》的法律文书 , 此文书做出来后 , 如果行政案件就按行政案件的程序来工作;如果是刑事案件 , 就按刑事案件程序来工作 。
正常情况下 , 公安局应该是先进行受、立案再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 但是往往公安工作面临着突发性 , 例如上述案件案发的原因是该公安局组织的一次针对娱乐会所的“突击检查行动” , 在行动时无法提前预知“翡翠休闲会所”内有卖淫嫖娼行为 , 所以无法先进行受案工作 , 也不可能查到有卖淫嫖娼行为时 , 民警跑回去做文书 , 然后再抓人 。
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上述情况 ,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中有关于“紧急情况处置”的规定 , 在紧急情况下 , 公安机关应当先处理紧急事项 , 并在处理完毕后24小时内完成受案登记 。 所以林某及其委托的代理人片面的理解了办案程序中受案与调查的先后顺序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