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不解救被拐卖妇女,是一种不作为的继续犯


罗翔:不解救被拐卖妇女,是一种不作为的继续犯





近日 , 拐卖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 法学界的基本共识是必须用好现行的法律 ,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 我们欣喜地看到 , 公安部决定 , 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
法律一直在进步 , 虽然它离理想状态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
通过对刑法历史的梳理 , 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将收买人口规定为犯罪的历史较短 , 仅30年 。 但是 , 法律的步伐一旦迈出 , 意义依然是巨大的:
1979年刑法第141条规定 , 拐卖人口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此罪最高刑提高到死刑 。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了突出对妇女儿童的保护 , 将拐卖人口罪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 并提高其基准刑 。 同时首次增加收买型犯罪 。
1997年刑法则基本保留了1991年决定的内容 , 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8种加重情节可以判处10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免责条款修改为从宽条款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律追责 。
买卖刑罚的不匹配
对卖方和买方刑罚规定的明显不匹配 , 使得刑法对买方的打击力度要弱得多 。
对比一目了然 。 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 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规定八种加重情节 , 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甚至死刑 。 第241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同时规定了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 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 , 数罪并罚 。 如果不考虑强奸、非法拘禁等暴行 , 单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 。
相关数据显示 , 实践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量刑较轻 。 一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477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相关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分析的文章指出 , 从判决情况看 , 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其他犯罪并罚的案例 , 一种是与强奸罪并罚 , 另一种是与非法拘禁罪并罚 。
但总体而言 , 数罪并罚的案件并不占主体 , 绝大部分案件仅判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
即便严格贯彻第24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 , 依然和第240条的刑罚不匹配 。
因为第240条拐卖妇女罪的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有八种加重情节的 , 比如拐卖过程中强奸 , 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甚至死刑 。 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即使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 , 和拐卖妇女罪加重情节的刑罚相差仍然较大 。
比如 , 行为人收买了一位被拐卖的妇女 , 实施强暴、非法拘禁 , 最后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三罪数罪并罚 。 这三个罪名的基准刑分别是三年以下 , 三年到十年 , 三年以下 , 假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2年 , 强奸罪判4年 , 非法拘禁罪判2年 。
按照数罪并罚原则 , 并非三个罪名的刑期简单相加 , 而是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来判 , 那就是在4年到8年的区间进行量刑 , 最后完全可以判处5年有期徒刑 。
但是 , 如果在拐卖过程中实施强奸 , 起点刑就是10年以上 。 因此 , 即便把第241条数罪并罚条款全部用足 , 也和拐卖妇女罪加重情节的刑罚相差较大 。
换言之 , 收买妇女、儿童的数罪并罚的规定明显轻于拐卖妇女、儿童加重处罚的规定 。
罪名污名化的困惑
有学者指出 , 用“买卖”来形容该种犯罪行为本身是偷换概念 , 掩盖了拐卖犯罪的重罪本质 , 是对暴力侵犯妇女权利行为的粉饰 , 还暗含着对妇女人格尊严的污辱和否定 。
因此主张取消对拐卖妇女罪行的所有有关“买卖”的说法 , 用“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罪”替代“拐卖妇女罪” , 用“受让控制妇女罪”替代“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
这种意见令人耳目一新 。
但是人类的语言必然是有瑕疵的 , 这是人类有限性的一种体现 。 适用无谬的语词描述错谬的行为在逻辑上很难自洽 。 细究起来 , 语词的瑕疵在罪名中比比皆是 , 罪名的污名化普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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