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来源:现代快报)
8年前 , 外甥女刘艳和徐富贵借了14万元 , 因为还不上钱 , 刘艳便和徐富贵商议 , 将自己一套按揭的房子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徐富贵 。
因为是亲戚关系 , 徐富贵便替刘艳将35万元的银行贷款还上 , 并另外给了刘艳1万元 , 出于对亲戚的放心 , 当时房子并未过户 , 徐福贵只是将房产证拿到了手中 。
过了几年 , 徐福贵提出让刘艳过户给自己 , 但刘艳声称早已将房租抵押给了银行 , 并申请了44万元的贷款 , 徐福贵当即怒气冲冲找到表姐一家人 , 但对方都置若罔闻 。
原来是刘艳用自己的身份证挂失了房产证 , 之后贷了款 , 而据徐福贵事后打听 , 这套房子属于刘艳和前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 不能过户 , 只能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过户 。
而在不久以后 , 因为刘艳不归还贷款 , 银行就将徐富贵的房屋查封 , 徐富贵为了解除查封 , 东拼西凑借了40万元 , 只希望刘艳能拿出4万元来 , 但刘艳直言和自己没关系 , 徐富贵在和银行协商还款40万未果后 , 也就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
最终 , 因犯故意杀人罪 , 徐富贵被两级法院判处死刑 , 但最高院在死刑复核时却认为 , 徐富贵罪不至死 , 遂未核准死刑 , 将本案发回重审 。
@以案普法
《民法典》209条规定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经依法登记 ,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 不发生效力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徐富贵虽然和刘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 但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 , 在未过户的情况下 , 房屋仍然属于刘艳所有 , 刘艳可以任意处置、使用 , 其中就包括向银行申请贷款 。
刘艳作为徐富贵的外甥女 , 将自己的舅舅当做“韭菜割” , 不仅违反了正常的伦理道德 , 而且还涉嫌构成诈骗罪 。
关于诈骗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使用欺骗方法 , 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
构成诈骗罪的关键之处在于 , 刘艳是否在卖房时就具有了诈骗的故意 , 如果刘艳在之前没有诈骗的故意 , 只是因为后续投资生意失败 , 产生了赖账的想法 , 则纵使刘艳的行为很可恶 , 也不够成诈骗罪 , 而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 。
就本案而言 , 刘艳因为还不上徐富贵的14万元钱 , 和徐富贵签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 , 双方当时约定 , 刘艳有钱了再将房屋赎回来 , 所以依据此时的情形来看 , 刘艳在不承认的情况下 , 很难认定刘艳具有诈骗的故意 。
综合分析 , 刘艳的行为更符合民法上的“一房二卖” , 徐富贵本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权 , 可是却因为一时冲动 , 对刘艳痛下杀手 。
徐富贵的行为 , 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232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徐富贵残忍地将刘艳杀害后 , 企图通过肢解的方式毁灭罪证、逃避处罚 , 属于情节恶劣 , 完全可以适用死刑 。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 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 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本案中 , 徐富贵可谓是一忍再忍、一退再退 , 可刘艳作为始作俑者 , 却不想承担一点责任 , 刘艳存在明显过错 , 对双方的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
因此 , 徐富贵虽有罪 , 但罪不至死!
最后 , 通过本案 , 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 , 涉及到不动产的买卖时 , 一定要以过户为准 , 如果遇到问题 , 也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 , 不能因为冲动犯下大错 。
那么亲爱的读者 , 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 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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