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小花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赔偿寇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 , 共计2万6千余元 , 赔偿小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 , 共计7千余元 。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小花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赔偿寇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 , 共计2万6千余元 , 赔偿小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 , 共计7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