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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吉林省和龙市 , 女子小花(化名)和男子寇某是情侣关系 , 后来小花因为寇某结识其他女性而怀恨在心 , 便拿着刀去找寇某 , 当亲眼目睹寇某与女子小玲(化名)发生男女关系而加深愤怒 , 便用刀将寇某和小玲捅伤 。 2022年3月8日 ,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 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 , 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
女子小花 , 汉族 , 住和龙市 。 小花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 , 被依法执行逮捕 。
【事发吉林,女子目睹男友和其他女人发生关系,持刀捅刺二人数刀】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 , 小花与寇某是情侣关系 , 二人交往十年后 , 小花因为寇某与其他女性交往而怀恨在心 。 2020年案发当晚9点左右 , 小花以杀人为目的 , 随身携带折叠刀 , 非法侵入和龙市某某新城寇某、小玲的住处后 , 藏匿在房屋二楼缓台处 , 等待寇某归来 。 当日0点左右 , 小花目睹寇某、小玲回家后发生男女关系 , 随即脱鞋 , 从窗户跳入卧室内 , 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 , 捅刺寇某的后背三下 , 刺伤小玲的腹部一下 。
在伤害过程中 , 小花手中的刀因为寇某反抗掉落在地 , 小花又拿起事先放置于屋内的另一把尖刀攻击寇某 , 致使寇某的腹部、肩膀、手臂受伤 。 寇某在反抗过程中 , 用拳头击打小花的头部 , 导致小花倒地后 , 趁机与小玲逃离现场 。 案发后 , 小花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
小花的辩护律师认为 , 小花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 , 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 。 小花是初犯、偶犯 , 并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未遂 , 可从轻处罚 。
寇某诉称 , 因为小花用刀捅伤他的行为 , 使他住院治疗 , 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 所以请求判令小花赔偿他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万5千余元 。 小玲诉称 , 因为小花用刀捅伤她的行为 , 使她住院治疗 , 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 所以请求判令小花赔偿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6000余元 。
寇某说道 , 他跟小花是一起搭伙过日子的 , 他俩一起生活了十几年 , 但是因为他之前一直没有跟前妻办理离婚手续 , 他们没有领结婚证 , 他俩不在一起生活2年多了 。 他跟前妻是两年前离的婚 。 案发当晚 , 他跟现在的对象小玲 , 在外面跟朋友喝酒后 , 第二天凌晨回家 。
他俩发生完男女关系之后睡着了 , 睡觉时他感觉后背有被刀扎的感觉 , 他醒来发现有人骑在他身体上 , 用刀开始扎他 , 他就开始反抗 , 一拳把她打倒在地 。 他打开灯之后 , 发现是小花 , 小花还依旧攥着刀朝他扎 , 他抓着小花的两只手来回摆脱 , 用拳头把小花打倒之后 , 小花就没有起来 , 然后他就穿着拖鞋 , 带着小玲赶紧从家里跑了出来 。 到了医院以后 , 他才知道小玲也被扎了 。
小花被捕后供述 , 案发当晚9点左右 , 她去位于和龙市某某新城 , 找寇某谈他俩的感情问题 , 发现寇某没在家 。 之后 , 她在二楼缓台上呆了两个小时 , 之后寇某和小玲回来 , 发生了男女关系 , 她就用刀连续捅了寇某后身几刀 , 寇某站起来抢她手里的刀 , 寇某把刀抢过去并扔在地上 , 她接着去厨房水池里 , 拿起准备好的另一把刀 , 她刚拿到第二把刀时 , 寇某也跟着她过来了 , 于是她又往寇某的前身部位捅了几下 , 寇某就用拳头打了她的头部和脸部 , 她就倒在地上了 。
后来 , 她从窗户跳到二楼缓台出来 , 她骑着电动车到了和龙市某某小区后山 , 给她邻居栾某 , 马某打电话 , 说了她把寇某捅伤的事情 。 打完电话她就喝了药 , 躺在苞米地里 。 天亮后 , 她就往火车站方向走 , 路上看到一辆车 , 她就借了他们的电话给栾某打了电话 , 告诉栾某她所在的位置 , 没过多久警察来了 , 把她给带到医院 。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 , 小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小花在故意杀人时 , 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 , 是犯罪未遂 , 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 小花有自首情节 , 可对小花从轻处罚 。 鉴于此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 , 可以从宽处罚 。 小花的犯罪行为 , 给寇某、小玲造成的损失 , 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