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处降为科级影响期结束后如何恢复处级待遇?
因有多年从事人员惩戒工作的经历 ,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
毫无疑问:正处级降为科级 , 在处分期满之后 , 根本就不存在恢复处级待遇的任何可能性 。为什么这样讲呢?
首先 ,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情况下 , 在职期间可以担任正处级、科级的人员对象 , 无非就是党政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这两大类人员 。虽然还有一些国有企业依然延续着原来的行政职务 , 但就总体而言 , 现在所有的企业都全部取消了行政级别 , 企业职工所担任的职务只在企业内部有效 , 国家根本不予认可 , 不过是约定俗成的习惯做法而已 , 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 根本没有任何可比性 , 也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毕竟 , 所有的企业都有用人自主权 。即使是国有企业 , 国家也仅仅负责配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 其余下属单位或机构的领导职务 , 均由企业自身负责配备 , 国家不予干涉 。总之一句话:担任处级、科级领导职务的 , 只能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是问题的第一层次 。
其次 , 可以由正处级降为科级的真正原因 , 只能是本人受到了撤职处分 。从根本上讲 , 任何人都必须遵纪守法 , 对于身为公职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 , 更是如此 。一旦违反了党纪国法 , 肯定都要受到惩处 。轻者给予党政纪处分;重者涉嫌犯罪的 , 肯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都有极为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仅就撤职处分而言:1、如果是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四)降级、撤职 , 24个月 。”也就是说 , 撤职处分的法定有效期是两年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 , 一律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撤职处分的 , 不仅一律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还必须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和行政级别 。说到底就是:必须降低其担任的职务层次 , 重新确定更低的职务层次 , 其结果是职务和级别同时降低 , 按处分决定中确定的新的职务层次确定工资待遇 , 使其经济上受到严厉的惩处 , 为其违法违纪问题付出相应的代价 。题主提出的正处级降为科级 , 就属于这种情况 。
关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法律效力问题 ,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极为明确地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 ,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 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 处分期满后 , 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 , 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 ,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 , 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也就是说:1)以前的公务员受了处分 , 到期之后 , 必须重新办理解除处分的手续 , 这是法定程序 。2)解除处分之后 , 晋升工资、职务、级别等事项 , 不再受原来处分的影响 。意思是不能因受了处分 , 就影响人家一辈子 。3)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 , 并不能视为恢复受处分人原来的级别和职务 。更通俗地说:受了撤职处分的公务员 ,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时 , 政策上不允许恢复受处分之前的级别和职务 。说到底就是:一切以处分决定中明确降低了的职务和级别层次为准 。以后的工资、职务、级别只能在降低之后的基础上重新开始晋升 。意思很明确:处分决定永远有效 , 决不允许一风吹 。
【正处降为科级影响期结束后如何恢复处级待遇?】2、如果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 受处分的期间也是24个月 。与《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撤职处分 , 仅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到撤职处分的 , 也不得晋升职务 , 也要降低职务层次 , 重新确定工资待遇;不得聘任为高于受处分之后重新确定的职务层次;年度考核只能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的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 , 根本没有解除处分的政策规定 。也就是说:不办理解除处分的手续 。
再次、谈一下公职人员的撤职处分 。公职人员是一个涵盖面十分宽泛的法律概念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配套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对所有的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做出了系统性的法律规定 , 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必然对在公职人员之中占了主体地位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务处分 , 产生重大的决定性影响 。毕竟 , 法律的立法层次既高于行政法规 , 又高于部门规章 , 必须按法律的规定办事 。
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 , 处分种类还是六种 , 处级的期间也没有任何变化 。这部法律分了三个具体条文 , 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政务处分 , 分别做出了规定:
1)对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来说 ,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 , 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 , 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 ,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被撤职的 , 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 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这就是说:A、公务员及参公人员 , 在处分期内一律不得晋升领导职务、职级、衔级和工资级别;B、除警告、开除处分之外 , 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C、给予撤职处分的 , 不仅降低领导职务、本人的职级、衔级和工资级别 , 更要降低工资标准及其已享受的一切待遇 。这就非常地严厉了 。题主提出的处分期满后恢复其处级待遇 , 更是无从谈起 , 当然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 。
2)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 ,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在政务处分期内 , 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 , 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 , 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被撤职的 , 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 , 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和上一条一样 , 撤职处分也是处分期内既不能晋升一切待遇 , 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还要降低一切待遇 。依然是非常严厉的 。更不存在处分期满后恢复原处级待遇的任何可能性 。
3)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来说 , 法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 , 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 , 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 , 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被撤职的 , 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 , 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这个规定预示着:自《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明令废止之后 , 国有企业职工的政务处分无法可依的现状 , 将会彻底地予以改变 。在不久之后 , 国家肯定会出台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务处分的政策规定 。
4)关于政务处分的法律后果 , 法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极为明确地规定:“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 , 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 , 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 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 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 。但是 , 解除降级、撤职的 , 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用一句最简单的话概括:受了降级、撤职处分的公职人员 , 法律禁止恢复受处分之前的所有一切待遇 。很明显: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 不再办理解除处分的手续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首次出现的解除处分制度 , 被彻底地废除了 。
最后 , 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正处降为科级影响期结束后怎恢复正处级待遇?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 , 从正处级被降为科级的人 , 在政务处分期满之后 , 根本就没有恢复正处级待遇的任何可能性 。目前的法律、法规实际上严格地禁止这么做 。说到底:政务处分中的撤职 , 法律后果是极为严重的 , 它基本上意味着:受处分人的政治生命已经提前结束 , 工资福利待遇水平也会大幅度地下降 。
因此 , 如果把开除处分看做是政治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的彻底死亡 , 那么毫无疑问 , 撤职处分就是虽然尚有一口气 , 还没有死亡 , 还活着 , 但也基本上彻底地玩残了 , 玩废了 。如果还想要东山再起 , 恢复原来的一切待遇 , 实际上是没有任何可能性的 。
由此判断:提出这个问题的题主 , 对涉及体制内工作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乏最基本的了解 , 估计根本就不是体制内工作人员 。
其他网友观点这个问题提的有点太幼稚 , 国家公务员条例 , 明文规定公务员因犯错误 , 受到降职处分的 , 一律不得再行回到原职务 。现在有人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 感到很幼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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