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来源:太原市中级法院)
案件事实比较清楚 , 女子张某燕系失足妇女 , 事发当天 , 一个网名为梦的男子联系好了张某燕 , 称晚上9点左右 , 自己的朋友会来 , 让张某燕在屋内等候 。
而男子李某则是和一网名为心柔的女子约好 , 也是同样的时间、同样的地点 , 可没想到 , 人没见着 , 就被警方抓了个正着 。
警方认为 , 张某燕和李某虽然没有直接联系 , 但不影响二人有不当金钱交易的意思表示 , 故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 并告知了李某家属 。
李某认为 , 自己虽然有嫖娼的意思 , 但并没有行为 , 公安机关将自己拘留15日 , 毫无法律依据 , 于是 , 被羁押了15日的李某一出看守所 , 就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 。
法庭上 , 李某侃侃而谈 , 将自己的观点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 , 李某表示:
《治安管理处罚法》19条规定 , 违法情节特别轻微的 ,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 至于何为特别轻微 , 则需要看看《刑法》中预备犯的理论 。
《刑法》22条规定 , 为了犯罪 ,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 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 , 是犯罪预备 。 对于预备犯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就本案而言 , 自己有嫖娼的意愿 , 也约定了价格 , 但因为中途被公安机关查获 , 导致违法行为没有达成 , 符合预备犯的一切特征 , 就算不应当免除处罚 , 也应当减轻处罚 , 公安机关顶格处罚15日 , 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 。
嫖娼虽然违法 , 但不构成犯罪 , 李某这里做了对比 , 就是要表明一个观点 , 同样的情况 , 危害更大的犯罪行为都可以从轻 , 为何轻微的违法行为不可以从轻?
无疑 , 如果按照《刑法》的理论 , 重罪可以从轻的情况下 , 轻罪自然也可以从轻 , 但嫖娼破坏的是社会风气 , 孰轻孰重 , 还真无法简单对比 。
至于李某提出的嫖娼行为还未开始 , 是否应当处罚的问题 , 则需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细细分析 。
通常情况下 , 嫖娼的没开始主要分为两种情况:还没有开始谈价格、还没有发生行为 。
对于前者 , 违法行为处于预备阶段 , 还未具体实施 , 所以不属于违法行为 , 公安机关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即可 。
对于后者 , 法律有明确的解释 , 按照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
行为主体之间在主观上已经就嫖娼行为达成一致 , 并且已谈好价格或以给付金钱、财物 , 同时已经着手实施 , 但由于本人以外的客观原因 , 尚未发生关系的 , 应当按照嫖娼依法处理 。
本案中 , 李某已经和对方约定好了500元的价格 , 就不属于预备阶段 , 应当按照嫖娼处理 。
《治安管理处罚法》66条规定 , 嫖娼的 , 处10日至15日拘留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其中的情节较轻 , 通常指尚未发生关系、认罪态度良好的情况 , 就本案中的李某而言 , 客观上虽然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 但在主观认错态度上 , 李某一直是态度蛮横 , 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 所以不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 。
最终 , 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 李某也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 。
那么亲爱的读者 , 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 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
【男子与失足女约定交易,人都没见着就被抓,男子:隔空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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