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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 一男子在建筑工地倾倒垃圾时 , 由于斗车重力作用 , 不慎从六楼坠落到一楼 , 最终不治身亡 。 2022年3月10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 依法公开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的起诉书 , 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
男子王某 , 1970年出生于广西来宾市 , 汉族 , 小学文化 , 农民 , 户籍所在地来宾市兴宾区 , 租住在柳州市 。 王某因涉嫌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 , 某建公司通过招投标 , 承建了鹿寨县某某中学教学综合楼的主体工程 , 后来某建公司将主体施工劳务 , 分包给了劳务公司 。 王某通过朋友介绍 , 承包了该主体施工劳务 , 主要是砌砖、抹灰、钢筋、模板和混凝土 , 还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的清理 。
王某与劳务公司是挂靠关系 。 在施工现场 , 由王某具体安排工人工作 , 管理工程的生产和进度 , 王某是现场管理员 。 从建综合楼二楼开始 , 陶某、蒋某、陈某等人 , 就没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操作 , 而是采用溜槽自上而下倾倒建筑垃圾 , 王某虽然知道 , 却没有制止 。
事发当日下午5点半左右 , 陈某在该综合楼工程西面S-A交1-5轴六层 , 对楼层垃圾进行清理时 , 陈某明知临边栏杆、绿网已被拆掉 , 采用溜槽自上而下倾倒建筑垃圾 , 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但陈某仍采用溜槽自上而下倾倒建筑垃圾 , 在倾倒垃圾时 , 由于斗车重力作用 , 陈某连人带车不慎从六楼坠落到一楼 。 王某来到现场后 , 立即打120急救电话 , 经医生现场抢救 , 陈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
【广西工地发生事故,男子倒垃圾随车从六楼坠楼身亡,家属获赔80万】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 , 王某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 事后 , 劳务公司与陈某的家属签订一份死亡赔偿协议书 , 约定一次性赔偿陈某的家属80万元 。
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 , 王某与劳务公司是挂靠关系 。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 , 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等均是项目经理全权负责 , 项目经理是直接责任人 , 王某不是直接责任人员 。 王某承包工程后 , 将工程分包给陶某、蒋某、廖某 , 陈某是廖某聘请的工人 , 由廖某负责安排陈某的工作 。
溜槽是廖某、陶某、蒋某三人为了工作方便而自行制作 , 王某没有授意或者安排他们制作溜槽 , 王某不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 。 王某知道工人采用溜槽倾倒建筑垃圾 , 却没有制止 , 王某在管理上存在过失 , 但不是陈某坠楼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员 , 不应对王某定罪处罚 。
王某具有自首情节 , 当庭认罪 。 王某是初犯 , 案发后 , 王某积极赔偿陈某家属经济损失80万元 , 有悔罪表现 。 陈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 综上 , 如果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 建议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王某被捕后供述 , 他是包工头 , 他把砌砖、清理垃圾等工作分包给廖某 , 廖某喊了陈某来工地做工 , 由廖某负责安排陈某的具体工作 。 溜槽是廖某等三人制作的 , 他知道廖某等人采用溜槽往下倒垃圾 , 但见这样做没有发生事故 , 心存侥幸 , 所以没有制止他们 , 他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 , 王某作为工程现场管理员 ,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 对工人管理不严 , 对工人多次采用溜槽自上而下倾倒建筑垃圾 , 而没有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的行为 , 没有进行制止 ,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 导致一人死亡 , 他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
王某主动投案 , 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是自首 , 可以从轻处罚 。 案发后 , 劳务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 视为王某确有悔罪表现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鉴于被害人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 被害人对后果的产生有过错 , 在对王某量刑时予以考虑 。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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