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女服务遇金主,增加动作还多给钱,事后却成不良网站女主角


失足女服务遇金主,增加动作还多给钱,事后却成不良网站女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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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女服务遇金主,增加动作还多给钱,事后却成不良网站女主角


广东深圳 , 女性工作者林某每天在巷子招揽生意 , 因疫情原因顾客很少 。 男子顾某经常光顾其生意 , 而且出手阔绰 , 从不还价 , 甚至主动加价 。 这让林某非常开心 , 将其认为是金主 , 每次服务都特别卖力 。
“下次我给你加300元 , 我们做多几个动作 , 时间长点就行 , 如何?”顾某每次都要求林某朝着一个方向而且玩出了各种动作 , 林某虽然很好奇 , 但毕竟收费高 , 也就没有怀疑 。
直到林某在不良网站上刷视频 , 看到女主角是自己时才明白顾某每次要求固定方向是在偷拍自己服务过程 。 眼看播放量不断增加 , 林某立即报警 , 最终顾某和林某两人都被抓获 。

#法仪说法#
真的是毁人三观 , 林某自以为遇到了金主 , 每次卖力的服务虽然多赚了几百块钱但是自己的服务却被完整地上传到网上 , 这要是被自己的家人看到 , 她以后该如何生活 。
网友很好奇 , 为啥林某作为被害人去派出所报警 , 警察为何却将她抓起来了 , 难道她也构成犯罪吗?
林某在被顾某偷拍的事情中确实是被害人 , 但是在此前的服务行为中 , 她却是违法行为人 。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卖淫嫖娼一般是处以10日-15日的行政拘留 , 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的 , 则在5日以下处拘留或者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失足女服务遇金主,增加动作还多给钱,事后却成不良网站女主角】所以一码归一码 , 林某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被害人没有问题 , 但是在行政案件中作为违法行为人是必须被处罚的 。
对于男子顾某来说 , 除了要受到嫖娼的治安处罚 , 他还涉及到更严重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犯罪 。
刑法规定 ,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 ,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 。 这里的传播既指现实中传播 , 也包括网络传播 , 因网络传播的受众很大 , 法律对其认定也有了具体的数量规定 。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传播200至500以上或者获利5千元以上 , 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 。
虽然案件中并未具体指出顾某偷拍直播的视频被观看了多少次 , 但网络直播和上传视频突破200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 因此顾某最终一定会被判刑 。

案子确实是解决了 , 但是留给女子林某的伤害却是很大 , 为了区区几百元 , 让自己完全暴露在网络之中 , 值得吗?赚钱的方式有很多种 , 为何非得要依靠身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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