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与女网友见面发生性关系后,警方以嫖娼处罚,男子告上法庭


案例:与女网友见面发生性关系后,警方以嫖娼处罚,男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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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女网友见面发生性关系后,警方以嫖娼处罚,男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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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 , 一男子在酒店房间与女网友见面 , 并发生了关系 , 民警查处后 , 以系嫖娼为由 , 对男子作出拘留15天、并处罚款5千元的处罚 。 事发后 , 男子不服 , 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 。
(案例来源:韶关武江区法院)

29岁男子刘某 , 从事互联网工作 , 平时喜欢上网 。 刘某在网上认识女子陈某后 , 与陈某私加为微信好友 。
之后 , 刘某帮陈某订票 , 陈某从湖南乘坐高铁到韶关与刘某见面 。 二人在酒店发生关系时 , 被民警当场查获 。
刘某被民警查获后 , 他辩解说 , 自己不是嫖娼 , 理由是没有达成合意、没有金钱交易 , 但是民警并没有采纳刘某的理由 。 随后民警对刘某作出了拘留15日、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案例:与女网友见面发生性关系后,警方以嫖娼处罚,男子告上法庭】事发后 , 刘某不服 , 提出行政复议未果后 , 陈某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

其实刘某的起诉 , 是行政诉讼 , 并不是民事诉讼 。
行政诉讼中 , 处罚单位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负有举证责任 , 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换而言之 , 本案中的处罚单位 , 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刘某是在嫖娼 , 对其处罚是合法的 。
在法庭上 , 处罚单位提供了以下证据与法律依据:
1、民警将刘某抓获时 , 刘某正在与陈某发生关系 , 二人不是恋爱关系 。 以上说明刘某存在违法事实 。

2、根据二人聊天记录显示 , 刘某在直播间为陈某刷礼物 , 陈某就同意与其见面 。 这时二人已达成卖淫嫖娼合意了 , 刘某支付钱财向陈某刷礼物 , 实际上是一种支付嫖资的方式 。
3、警方认为 , 依照司法解释规定 , 行为人主体之间达成淫嫖娼意向、支付了钱财、着手实施了 , 就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卖淫嫖娼 , 予以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 , 处拘留10-15天 , 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 , 或者单处5百元以下罚款 。
这样看来 , 处罚单位对刘某的处罚决定 , 好像没有问题 , 刘某与陈某不是恋爱关系 , 还支付了钱财(刷礼物) , 这不就是嫖娼么?
然而 , 法院作出决定之前 , 并不会只听一边的辩解 。 随后刘某为自己提出了辩解:
其一、自己并没有和陈某协商过卖淫嫖娼 , 刷礼物 , 只是为了让陈某答应与自己见面 , 两人并不是嫖娼关系 。

其二、两人发生关系前 , 也没有向陈某另外支付钱财 。
其三、两人发生关系是男女之间情投意合而为之 , 没有违法 。
从刘某的辩解来看 , 本案最大的问题就是刘某刷礼物 , 只是为了见面 , 即没有议定价格 , 也没有达向卖淫嫖娼的合意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 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
最终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对刘某作出的处罚决定 , 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遂决定撤销被告对刘某的处罚决定 。 案件受理费50元 , 由被告承担 。
最后 , 行政法不仅规范老百姓 , 同时也在规范处罚单位 。 更重要的是 , 其主要目的就是要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 , 保证权力能够正确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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