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云南人贩子越狱躲洞穴17年,吃生肉喝生水,被抓时如野人


2002年云南人贩子越狱躲洞穴17年,吃生肉喝生水,被抓时如野人


文章图片


2002年云南人贩子越狱躲洞穴17年,吃生肉喝生水,被抓时如野人


文章图片


2002年云南人贩子越狱躲洞穴17年,吃生肉喝生水,被抓时如野人


“不是不报 , 时候未到” , 当一个人选择了罪恶之路 , 就要想清楚未来等待自己的是什么 。
像人口买卖这样罪恶的“生意”之所以存在 , 无非买方有需求(或买孩子养老 , 或买女人传宗接代当媳妇) , 愿意花大价钱达成所需 , 而卖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贩子贪图巨大的利益 , 便将人拐走作为货物转手卖掉甚至为此形成犯罪集团 , 双重罪恶导致人口拐卖屡禁不绝 。
所以拐卖人口的犯罪利益链上 , 无论买方还是卖方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 或许有的拐卖事件短期内不会被发现 , 可正义永远虽迟但到 。

曾经有这么一个人贩子 , 他因拐卖人口而获罪 , 却侥幸越了狱 , 之后在深山躲藏十几年 , 自以为可以躲过法律的制裁 , 最后仍落入法网 。
值得一提的是 , 被抓时他已经形同野人一般 , 这十几年对他而言与其说是自由 , 不如说是折磨 。
此人就是宋某江 。 1956年 , 宋某江出生在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大兴镇 , 因为家境贫困 , 宋某江没读多少书便辍学回家整日游手好闲 , 人大了要靠自己干活才能吃饭生存下去 , 可宋某江不满足于干点体力活挣几两碎银 , 整天想着赚快钱 , 赚大钱 。
见很多人家有“买媳妇”的需求 , 宋某江动起了这份心思 , 他特意买了礼物去拜访一个人贩子 , 求他带自己干这门生意 , 为了发财 , 宋某江很能“虚心求教” , 对方见他诚意足 , 便指点了不少 , 这让宋某江对“大哥”十分感激 。

此后 , 他便跟着对方从事人口买卖 , 很快赚到第一桶金 , 周围的亲友邻居都知道宋某江在干违法犯罪的事 , 可没人举报 , 这些人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又缺少法律意识 , 甚至不觉得买媳妇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 宋某江得了甜头愈发停不下来 , 渐渐将“生意”扩大到了邻近几个县 。
好人家的女儿经宋某江之手被贩卖到落后的山区 , 被禁锢自由、遭到虐打、上天无路入地无门 , 被迫成为传宗接代的工具 , 还未在父母怀中享受到足够温暖的孩子经宋某江之手被卖去别家 , 此后再不得和亲生父母相见 , 宋某江干着罪恶营生 , 为了钱浑然忘记了报应的存在 。
关于拐卖人口 , 《刑法》虽然还没有实现买卖同罪同罚 , 但给人贩子设定的惩罚上可至最严厉的死刑 ,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 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 ,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 , 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002年云南人贩子越狱躲洞穴17年,吃生肉喝生水,被抓时如野人】(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 宋某江太胆大妄为肆意嚣张 , 引起了当地警方的注意 , 一次 , 宋某江正进行交易 , 埋伏已久的警方从天而降 , 给他送上了一副手镯 , 宋某江拐卖妇女儿童罪证确凿 , 被依法判刑 , 送去四川省凉山州的一处劳改农场进行劳动改造 。
失去自由后 , 宋某江大概能理解那些被拐卖的妇女的痛苦了 , 他做梦都想回到外面的世界呼吸新鲜空气 , 2002年3月的一天 , 宋某江瞅准机会越狱 , 因为知道很快会被发现 , 他不敢走大路 , 只敢走深山老林 , 辗转回到了老家永善县 。

可老家早布下天罗地网 , 他也体会了一把上天无路入地无门的感觉 , 迫于无奈 , 只好躲进大山深处 , 怕被警方搜寻到 , 山中废弃的小屋他也不敢住 , 只拿走小屋里的锅碗瓢盆 , 找了一处不足2平方米的狭窄洞壁藏身 , 这处地方让他腰都直不起来 , 可有地方待总比被野兽啃食好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