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银行拒绝支付存折上的1万元余额,遂两次将银行告上法庭


女子因银行拒绝支付存折上的1万元余额,遂两次将银行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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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银行拒绝支付存折上的1万元余额,遂两次将银行告上法庭


“没有监控 , 就不能证明是我取的款!”江西抚州 , 女子在家里整理储物箱时 , 突然发现有本存折上 , 还有10500元余额 。 然而女子到银行取款时 , 却被告知存折上的余额实际上为0元 。 女子不服 , 告上法庭 , 要求银行按照存折上的余额给钱 。
(案例来源:江西省高院)
曾女士与丈夫经过多年打拼 , 终于存够钱购买了一套新房 。 曾女士在整理杂物房时 , 意外发现了一本存折 , 打开一看 , 里面居然有10500元存款 , 这对于刚支付完首付款的曾女士来说 , 现在无疑就是笔巨款 。 当时可把曾女士夫妻俩高兴坏了 。

曾女士马上就停止手上的活 , 拿着身份证准备到银行取出来用 。
可曾女士到了银行后 , 工作人员的话 , 直接就给她泼了一盆冷水 。 工作人员说 , 这钱已经取走了 。 实际余额为0元 。 存折上只是没有打印上去而已 。
曾女士反驳说 , 这不可能 , 我只有存折 , 没有银行卡 , 只能通过存折取钱 , 而用存折取走了 , 这存折怎么可能没有记录呢?
曾女士多次交涉未果后 , 遂告上法庭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 。
在法庭上 , 曾女士的主张与证据全在这本存折上 。 即银行认定这本存折是真的 , 存折上显示 , 两年半之前存入过10500元 , 之后没有取款记录 , 那么银行就必须兑付 。
然而银行方面也提交了相关证据:
1、曾女士在其他分行另一个账户存款1000元 , 定期为一年 。 一年三个月后 , 曾女士在该银行将该笔存款加利息10326.2元 , 全部取出并销户 。

同日下午16:30:59 , 曾女士来到本行存入10000元 , 存入后余额为10000.2元 , 17:00:26支取10000元 , 下午17:01:28 , 又存入现金10500元 , 17:10:49转账支取10500元 。 但该存折上并未显示该10500元钱款已被曾女士取走的记录 。
2、银行提供了具有曾女士签名的取款凭条 , 该凭条显示取款帐号金额为10500元 。
3、活期存折上的余额10500.2元 , 被曾女士取走10500元及本行收取帐户管理费0.2元后 , 实际余额为0元 。
4、活期存折上没有登记 , 是因为工作人员失误漏登记 。 但活期存折中的客户须知第2条写明:“请认真核对本存折所载内容是否完整、无误 。 由于本存折未补登而造成存款实际金额与本存折记载的不一致的 , 以银行记录的存款实际金额为准”
随后曾女士予以反驳称 , 她本人没有取过款 , 要求银行出示当时的监控视频 。
银行辩解称 , 根据相关要求 , 银行一般只保存一个月以内的监控 , 内部要求是保存三个月 , 然而曾女士取款监控距今已有两年半之久 , 本行无法保存 , 所以无法提供 。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 , 均判定曾女士败诉 , 并驳回其全部诉求 。

两度败诉 , 曾女士不服申请再审 , 理由是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 ,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 直接导致其败诉 。
然而 , 再审法院认为 , 不是不调取该监控录像 , 而是无法调取 。 因此曾女士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 。 故驳回其再审申请 。
私以为 , 抛开监控录像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说 。 银行以客户须知第2条写明:“请以银行记录的存款实际金额为准”的理由 , 证明其没有过错 , 值得商榷 。 为什么呢?
曾女士到银行办业务 , 从法律上来说 , 曾女士与银行之间 , 就是一种合同关系 , 而银行单方面制订出“客户须知” , 实际上就是民法上所述的格式条款 。
格式条款是指 ,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 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 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 , 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 并按照对方的要求 ,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意思就是说 , 银行在提供格式条款时 , 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 曾女士可以主张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 。
那么大家认为 , 曾女士在取款时 , 工作人员会和她读一遍这个存折上面的“客户须知”吗?又或者说是曾女士取的么?欢迎大家讨论!
【女子因银行拒绝支付存折上的1万元余额,遂两次将银行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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