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岁女子因公公在窗户外面偷窥,与其发生打斗后,致其死亡后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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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岁女子因公公在窗户外面偷窥,与其发生打斗后,致其死亡后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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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岁女子因公公在窗户外面偷窥,与其发生打斗后,致其死亡后判缓刑


“是我公公在窗户外面偷看我在先!”四川宜宾 , 女子看到半夜有人在窗户偷窥后 , 遂砸过去一块石头 。 女子发现是自己的公公后 , 在公公对其实施殴打时 , 拿起木棍反击致其死亡 。 女子是过失 , 还是故意呢?最后法院这样判 。
【44岁女子因公公在窗户外面偷窥,与其发生打斗后,致其死亡后判缓刑】(案例来源:四川宜宾长宁县法院)
44岁女子张某与丈夫结婚后 , 育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 。 丈夫与大女儿长期在外务工 , 二女儿与儿子寄读在学校 , 周末才回家居住 。 平时张某一个人住在旧房子里 , 其公公谢某就住在张某对面的新房子中 。

案发当天 , 张某在家中看电视时 , 突然看到窗户外面有个人影在那晃来晃去 , 当时张某没有理会 。 两小时后 , 张某关灯准备入睡时 , 又发现有个人影在那来回走动 , 张某遂拿起一块石头 , 向窗户外面砸去 。
不一会 , 张某的公公谢某手持木棍前来敲门 , 张某打开门时才知道刚才用石头砸向的是其公公谢某 。 谢某见到张某后 , 二话不说 , 就手持木棍砸向张某 , 张某躲避几下后 , 拿起大门后面的一根木棒 , 砸向谢某的脸部 , 谢某被砸中后 , 后退时不小心绊到大门口30公分高的台阶倒地 , 谢某倒地时 , 由于头部先着地 , 致其流血不止 。
张某见状随即报警 , 并喊来邻居与亲戚 , 帮忙将谢某送往医院救治 。 但谢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 后经鉴定 , 谢其系因颅脑损伤死亡 。

案发后 , 包括谢某兄弟姐妹等在内的亲属 , 都表示对张某的行为谅解 , 并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 警方、检方后经走访调查邻居与谢某、张某亲属以及谢某的个人资料得知 , 谢某早年丧妻 , 平时生活作风有严重问题 , 且有多次因嫖娼违法行为 , 被公安机关处罚记录 。
虽然本案谢某的动机不纯 , 但张某的行为 , 确实造成了谢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 因此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是情理之中的 。
那么 , 张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根据刑法主客观定罪原则 , 由于张某没有杀害谢某的主观故意 , 因此可以先排除是故意杀人罪 。
那张某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手段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对可预见或应当预见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 , 但因行为过于自信 , 而未能避免意外发生的 。
两者之间共同点 , 就是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了 。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 , 一个是过失 , 一个是故意 。 再说细点就是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 。

具体到本案中 , 虽然谢某头部倒地后致其死亡不是张某可预见或应当预见的结果 , 但因张某主观上有通过伤害谢某的方式 , 来实现自我防卫的目的 ,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注意 , 虽然张某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 , 但从其殴打谢某脸部并导致其死亡的后果来看 , 其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必要限制 。 因此其自卫性质 , 只能作为一个减轻处罚的情节 , 但并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 , 处3-10年;致人死亡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正如前面所说 , 张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 因此可以减轻处罚 。 注意了 , 是减轻 , 并非从轻 , 两者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 。 比如说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如最终确定为10-12年的 , 由于仍在10年以上的20%范围内 , 故仍属于从轻处罚的 。 然而减轻处罚 , 则是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换而言之 , 本案张某可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定量刑 。 然而加上其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等可从轻处罚情节 , 再结合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不大等可酌情从轻情节 , 故法院决定采纳检察院的建议 ,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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