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反串演员…” , 近日 , 浙江金华 。 民警在一出租房内抓获一对正在涉嫌嫖娼的男“女” , 当民警对“女”子进行身份确认 , 发现竟然是一名男扮女装的男子 。 民警之前巡逻时 , 发现这名“女”子 , 对经过的男子吹口哨 , 后来看见其带着一名男子走进了不远处的一幢民房 。 民警便一路跟踪蹲守 , 最后在一出租房内将衣衫不整的两人成功抓获 。 民警让化着浓妆的“女子”摘掉假发、脱下女装和高跟鞋时 , 一旁的男子懵了…(素材来源于中国网咨询 , 笔者稍作整理)
1.本案中 , 由于从事卖淫的并非女性 , 而是男子男扮女装 , 看似并非典型的卖淫嫖娼活动 , 不过在此过程中双方涉及非法性交易活动 , 同样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
实际上 , 对于卖淫嫖娼的定义 , 我国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 根据《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 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 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 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
实践之中 , 因此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之间 , 这种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 , 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
具体来说 ,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可以看出 , 如果相关人员只是初次卖淫、嫖娼活动的话 , 一般会认定情节较轻 , 面临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如果以前已经因卖淫嫖娼被处罚过 , 则将在十日至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五千以内罚款 。
本案中 , 无论对于涉事嫖娼的男子、或者涉嫌卖淫的男子 , 因二人涉嫌卖淫嫖娼 , 均将面临治安处罚 , 其中嫖娼的男子如果只是初次犯错的、可能相对处罚较轻 , 面临5日以内的行政拘留 。
而男扮女装从事卖淫的男子由于长期从事卖淫活动 , 就有可能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的 , 或将面临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
2.当然有不少网友提出 , 卖淫男子进行“男扮女装”进行非法交易 , 是否构成诈骗罪?或者在民事维权途径上 , 嫖客是否有权主张该男子构成欺诈 , 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嫖资?
首先 , 该男子是否构成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存在欺骗行为且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 发出欺骗行为的目的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按照行为人所希望的进行财产处分 。 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 , 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 。
(2)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处分财产的具体表现通常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 。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 使他人放弃财物 , 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 , 也宜认定为诈骗罪 。
(3)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 。 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积极财产的增加 , 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 , 或者获得债权等财产性利益;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 , 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债务 。
(4)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 诈骗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导致发生了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 。 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 , 还包括单位与国家(如: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成立诈骗罪 。
本案中 , 卖淫男“男扮女装”假装成女子 , 欺骗男子钱物 , 客观上 , 部分行为属于诈骗的法律要素 , 但男子损失的是“嫖资150元” , 并非合法法益不受法律保护 。
最后 , 按照两高的解释 , 诈骗罪法定金额要达到3000元才属于“金额较大” ,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否则是无法达到诈骗罪的量刑基准 。
因此 , 就刑事责任角度来讲 , 本案中卖淫男子不属于遭遇了诈骗 , 很难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同时 , 就民事维权途径而已 , 对于嫖客来说 , 因此即便是认识错误或者是受到了欺骗 , 这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 更提不上撤销的说法了 , 也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要求返还已支付嫖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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