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同意每年支付10万给女子与其同居后,女子因收不到钱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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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答应我同居一年 , 就给10万元的!”广东广州 , 已婚男子与同在一间制衣厂工作的女子 , 发展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后 。 承诺一年支付10万给女子 , 作为劳务费 。 由女子负责照顾其生活饮食起居 。 事后女子多次索要钱财未果 , 遂拿着男子当时写下的字据 , 告上法庭 。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49岁男子秦某是制衣厂车间主任 , 其在厂里招人时 , 认识女子刘某 。 秦某将刘某招进制衣厂后不久 , 便与其发展成为了不正当恋爱关系 。
二人确定关系后 , 秦某提议外出租房共同生活 。 刘某声称一旦同居 , 她就要做洗衣服、做饭等家务 , 遂拒绝了秦某的同居要求 。 随后秦某就承诺每年支付10万元工资给刘某 , 并要求刘某与其同居后 , 负责照顾其生活起居饮食 。
为了避免秦某日后不认账 , 刘某当时留了个心眼 , 遂要求秦某立下字据 , 字据上面注明了是每年支付10万元劳务费给刘某 。
实际上刘某的担心 , 还真不是多余的 。 就在二人同居第一年的年底时 , 秦某就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这10万元 。 刘某多次讨要未果后 , 跑到秦某家中吵闹 , 并与秦某妻子等人发生了争执 。 过程中 , 刘某因殴打他人身体 , 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 , 殴打他人的 , 处5-10日拘留 , 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刘某拘留期满释放后 , 将秦某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定其支付劳务费10万元 。
【男子同意每年支付10万给女子与其同居后,女子因收不到钱告上法庭】在法庭上 , 刘某作为原告 , 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1、刘某当时亲笔书写并捺有手指印的字据一份 。
2、二人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够证明秦某亲口承认需要支付刘某劳务费10万的证据 。
但秦某在法庭上 , 却否认刘某的说法 , 并声称其与刘某之间没有劳务合同 , 不存在劳务关系 , 所以那份欠条系无效的 。 即秦某认为这张欠条没有事实根据的 。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 手写字据的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 字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 字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不违背公序良俗的 , 字据具有法律效力 。
也就是说 , 只要这份借条是真实的 , 那么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 除非秦某能够举证当时是在不自愿或者其他法定无效的情形下 , 签订的 。 然而秦某并不能举证 。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刘某提供的多份证据 , 足以认定二人存在劳务关系 , 故判定秦某需支付刘某10万元 。
收到判决书后 , 秦某不服 , 提出上诉 。 理由是二人系不正当恋爱关系 , 并非劳务关系 。 然而自己每月工资到手才9000元 , 根据无力支付每年10万元的劳务费给刘某 。
然而刘某又反驳称其与秦某之间 , 并非法定夫妻关系 , 没有义务为其洗衣、做饭并照顾其生活饮食起居 , 因此二人之间劳务关系是真实存在的 。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 , 支持一审判决 , 故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那么大家认为 , 秦某支付刘某10万元 , 合理么?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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