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海城市开发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解析:口角争执引发悲剧


辽宁省鞍山海城市开发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解析:口角争执引发悲剧


今天的案例 , 发生在辽宁省鞍山海城市 。
聂某是贵州人 , 1989年出生 , 案发前 , 在鞍山海城市开发区务工 , 与被害人王某(男 , 殁年40岁)皆为海城市开发区温泉小镇同宿舍工友 。
2019年8月9日下午17时许 , 聂某酒后因琐事和王某发生口角 , 进而互相厮打 , 在厮打过程中 , 聂某将王某所持撬棍抢下 , 并用该撬棍击打王某左肩部、左腹部 , 将王某打倒 。 次日6时许 , 王某腹痛加剧 , 聂某送其去海城市中心医院 , 简单诊治后返回住处 。
2019年8月11日5时许 , 王某死亡 。 经司法鉴定确认 , 王某符合因遭棍棒样致伤物打击左上腹部致小肠破裂 , 终致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 。 被告人聂某于2019年8月11日被抓获归案!

2020年11月20日 ,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法院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 , 聂某不服上诉 , 其上诉依据是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 , 请求从轻处罚 , 其辩护人的意见是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 , 上诉人具有施救行为 , 且归案后如实供述 , 有坦白情节 , 系初犯、偶犯 。 请求从轻处罚 。
2021年3月17日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 , 聂某犯故意伤害罪 , 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法院认为 , 上诉人聂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并致一人死亡 , 应依法惩处 。 本案系因琐事引发 , 案发时双方均有持械殴斗故意 , 不能认定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 故上诉人聂某所提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的上诉理由 , 本院不予采纳 。
鉴于双方厮打过程中 , 聂某抢下被害人所持撬棍并击打被害人左肩部、左腹部 , 案后对被害人有救治行为 , 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本案事实、情节 , 可酌情对聂某从轻处罚 。 故上诉人聂某所提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 本院均予采纳 。
【辽宁省鞍山海城市开发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解析:口角争执引发悲剧】综上 ,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审判程序合法 。 但对上诉人聂某的量刑不当 , 应予改判 ,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文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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