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人发生口角,丈夫将花圈送到婚庆店门前,写“破鞋必死”等


妻子与人发生口角,丈夫将花圈送到婚庆店门前,写“破鞋必死”等


【妻子与人发生口角,丈夫将花圈送到婚庆店门前,写“破鞋必死”等】妻子与人发生口角后 , 丈夫将花圈送到婚庆店门前 , 并写“破鞋必死”等恶劣话语 。
王强、孙丽夫妻二人经营了一家理发店 , 李红则经营了一家婚庆店 , 二家店挨着 , 俗说说的好 , 远亲不如近邻 , 王强和李红作为店铺邻居 , 又不存在竞争的情况 , 本应是和睦相处 , 可是这天 , 孙丽和李红却因为一件小事发生了口角 , 相互辱骂起来 。
孙丽越吵越生气 , 觉得自己吃了亏 , 就打电话报警并给丈夫王强打了电话 , 告诉他事情的经过 。 王强回来后 , 拿了一个花圈放在了李红婚庆店门前 , 花圈的挽联上写着“破鞋必死”等恶劣话语 。 放下花圈后 , 王强开始辱骂李红 。
李红开的是婚庆店 , 婚庆店门前放花圈 , 这让李红的生意可怎么做 , 王强的辱骂声音也越来越大 , 吸引了很多群众围观 。 李红想把花圈拿走 , 王强上前阻挡 , 并殴打李红 , 李红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 , 后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
出院后的李红经常做噩梦 , 身体和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案的法律问题 , 王强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释案说法
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 王强殴打李红的行为 , 侵犯了李红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 属于一种故意伤害行为 。
李红的伤是多处软组织挫伤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殴打他人的 , 或者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王强的殴打行为 , 是要承担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
如果李红的伤情经过鉴定达到轻伤的标准 , 王强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
在婚庆店门前放花圈 , 并且在众人围观的情况下 , 殴打李红 , 致使李红住院 , 并经常做噩梦 , 不仅身体上受到伤害 , 精神上也受到了严重伤害 。 出院后的李红一纸诉状将王强告上法庭 , 要求王强赔礼道歉 , 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 那么 ,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呢?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是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
王强在妻子与李红发生矛盾后 , 未能妥善解决 , 更是错上加错 , 向李红的婚庆店送花圈 , 侮辱李红 , 给李红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 且违反了民俗公德 , 李红为此事经常做噩梦 , 精神上也受到了伤害 , 王强应当给付李红精神损害抚慰金 。
最终 , 法院判决王强向李红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李红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 。 (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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