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被拉去刷单,10天赚了13000,加大投入被骗,朋友:和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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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被拉去刷单,10天赚了13000,加大投入被骗,朋友:和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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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被拉去刷单,10天赚了13000,加大投入被骗,朋友:和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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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王女士 , 加入了一个投资微信群 , 在朋友的带领下 , 短短10天就赚了13000 , 随后她加大了投入 , 想要乘胜追击 , 没想到却出事了 。 她在平台上的钱 , 全部都变成了一种“糖果” , 不能再提现了 。

直到这时 , 王女士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 她尝试找平台客服 , 却无人回应 , 她又找到了介绍自己来这个群的朋友 , 让她大跌眼镜的是 , 她的朋友郑女士没了当初的热情 , 很冷漠回复 , 让她自己去找平台 , 钱不能提现和她无关 。
无独有偶 , 李女士和金女士也是通过郑女士加的群 , 郑女士表示这个“全民秒杀”的平台 , 是她前男友开的 , 保证不会亏钱 , 她也是出于对朋友的信任 , 加入了进来 , 她也是10天左右时间 , 投了30万进去参与刷单 , 每单有1个点的提成 , 但是最后也是全部变成了“糖果” , 不能提现了 。

更让她们气愤的是 , 这个平台几天之后 , 也是彻底打不开了 。
记者陪同王女士 , 想找这位郑女士了解下情况 , 可是对方怎么都不开门 。 记者只能通过电话 , 联系了郑女士 , 郑女士表示:
“这是她们心甘情愿投资的 , 有问题找平台 , 和我没有任何关系 。 ”
说完她就挂断了电话 。

这其实就是一起刷单诈骗 , 那么问题来了 , 郑女士只是介绍人 , 她没有参与诈骗 , 就当真与此事无关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 刷单类的诈骗属于电信诈骗 , 虽然郑女士没有直接参与 , 但是她却起到了帮助其推广的作用 。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 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很显然郑女士的行为 , 是符合这条规定的 , 若不是她的极力推荐 , 王女士等人也不可能解除到这个平台 。 要说她不知道这个平台是干嘛的 , 我估计没人会相信吧 。 更何况她和王女士还是9年的朋友 , 这都能去欺骗 , 可见她用心之险恶 。

郑女士明知平台属于诈骗性质 , 还一个劲地让朋友进入 , 其目的不言而喻 , 事后却说和自己无关 , 确实是个笑话 , 所以 , 她的行为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
目前 , 王女士和金女士等人 , 已经向派出所报了警 , 警方已经开始介入调查 。
而刷单平台背后的人 , 才是最大的罪魁祸首 , 涉嫌诈骗罪 。
《刑法》第266条规定 , 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在这件事中 , 仅仅知道的王女士和金女士等人被骗的金额 , 就已经超过了50万 , 根据法律规定五十万元以上的 , 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 肯定被骗的不止王女士等人 , 这加起来金额可不少了 , 这伙人被抓住后 , 面临的将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
这件事告诉我们 , 只要违法 , 就休想抽身世外 , 当初拉人来刷单时 , 郑女士就应该知道后果 , 一句无关不能撇清她的责任 。
这样的套路其实很简单 , 对方往往让你 , 在网上拍下指定的商品 , 并付款就能获得不菲的报酬 , 拍完后会一起支付受害者的货款和酬劳 。 犯罪分子会先给些甜头 , 骗得信任之后 , 让受害人加大投入 , 多刷多赚 , 到最后携款逃走 。
【美女被拉去刷单,10天赚了13000,加大投入被骗,朋友:和我无关】天上不会掉馅饼 , 只会掉陷阱 , 能够轻轻松松赚钱的项目 , 别人自己就干了 , 哪里轮得到你 , 挣钱的事别人会告诉你?人家自己挣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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