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男子存银行2千元,20年后到期应取9万,银行:只能给9千( 三 )


然而 , 在宣读了一大段支持骆先生、胡女士两人存单的合法有效的说辞后 , 法院却选择支持银行方提出的“补偿”方案 。

判处农行青县支行分别对储户骆先生与胡女士支付九千多元与两千多元人民币 。
得到这一判决结果的胡女士和骆先生懵了 , 既然自己手中的存单是合法有效的 , 为什么法院却不愿意判处银行按照约定对他们进行兑付呢?
不服判决的骆先生和胡女士选择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青县人民法院支持存单有效 , 却不支持银行按照约定本息兑付这种自相矛盾的判决也引来了社会媒体对此事的关注 。
河北《燕赵都市报》的记者就和骆先生联系并约见 , 在骆先生处 , 记者见到了那份保存了二十多年的“生活基金”宣传单页和《“生活基金”储蓄可得利息一览表》 。
在一览表上 , 记者看到银行列举的几种金额和对应年限应该能得到的本息总和表格 。

同时 , 记者还重点关注了“生活基金”的两种计息模式 , 其中 , 按现行利率不保值的选项在到期后 , 本息总和较低 , 而按现行利率加保值的本息总和则更高 。
骆先生表示 , 他和胡女士父亲当年都选择了期限为二十年的按现行利率加保值这一模式 。
记者也当场依照《一览表》的计息模式进行换算 , 以胡女士父亲存储的六百元为基数 , 加保值模式到期后 , 胡女士父亲应该拿到两万多元 。
哪怕是不加保值模式 , 在到期后 , 六百元本金的存单也该拿到五千多元 。
可无论是银行的说法还是法律的判决 , 都只支持银行向骆先生兑付九千多元 , 那么这九千多元又是按照什么方式计算出来的呢?记者就此事联系了农行青县支行 。
“我们银行也十分愿意维护储户的利益 , 但央行的规定摆在那 , 我们也不敢违反 , 银行不是没钱 , 更不是不愿意按照约定兑付骆先生和胡女士全部的本息 , 真的是因为上级有文件 , 如果给储户兑现了 , 上级下来查 , 我们没办法交代!”银行工作人员对着记者吐露他们的为难 。

同时 , 银行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 , 兑付给骆先生九千多元是他们在规章制度内能找到的最合适的方法了 。
按照银行现行规定 , 储户定期存款最长期限是5年 , 如果存款到期后 , 储户未取出或是再次定存 , 那么钱款将自动转为活期 , 而现在 , 他们是按照四个五年定期的利率给骆先生计算利息了……
按照银行的说法 , 如果按照现行制度 , 骆先生的存单在定存五年后 , 应该直接转为活期储蓄 , 若以活期储蓄算 , 骆先生能拿到的钱还不到九千 。
所以他们已经向骆先生和胡女士表示了最大的诚意 , 只是骆先生和胡女士依然不能接受这个结果 。
了解了事情原委和双方态度后 , 记者又带着对“生活基金”存款拒绝兑现事件的疑问 , 找到了相关律师进行咨询 , 律师表示 , 银行拒绝兑付其实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其中存在的问题有:
一、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 , 储户与银行之间产生的储蓄行为本质上是合同关系 , 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 , 才会被视为无效 , 但该事件中 , 银行与骆先生方都确认了他们之间的储蓄合约是真实有效的 , 法院也认定了他们的合约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

二、央行虽然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组成部门 , 但其制定的规则和政策从严格意义上说 , 是属于部门规章 , 虽然具有约束力度 , 但却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范畴 。
同时 , 央行要颁布新的规章制度 , 那也必须在依法、合法以及不影响储户利益的条件下推行 。
三、银行拒绝兑付的理由是:期限过长、利息过高、不符合规定 , 那么这又涉及到“生活基金”当年是如何通过审批的 。
后期对于这类储蓄又是如何监管的问题 , 而当银行新规推行 , “生活基金”不再符合规定后 , 涉事银行是否对储户进行了告知 , 又是否采取了相应地纠正、更正措施 。
四、如果骆先生没有保存“生活基金”存单、《一览表》以及当年的宣传页 , 骆先生事件爆出后 , 很可能舆论会倒向银行 , 认为骆先生是在对银行进行“讹诈” 。
但事实上 , 宣传单页与《一览表》的存在 , 证明了骆先生才是遭受损失的一方 , 如今 , 银行拒绝全额兑付本息 , 那么我们也有理由怀疑 , 银行当年的宣传和与储户签订储蓄协议的行为是否存在夸大宣传和欺诈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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