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 , 律师表示 , 青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是有待商榷的 。
其实 , 在2000年到2010年间 , 如骆先生一样 , 长期存单得不到全额兑现的案例并不是个例 。
比如说 , 在2006年 , 河北平山县有一位姓陈的女士 , 她在父亲去世后 , 拿着父亲生前的一千元定存存单到相应银行取款被拒 。
为了取出存单上的“遗产” , 陈女士在各有关部门之间奔波 , 但八年过去 , 这张一千元的存单依然没能得到兑现 。
同是2006年 , 《北京青年报》报道了一位李姓女士拿着九年前的存单到银行取钱 , 但却被银行告知:电脑系统没有相关资料 , 也找不到相关的原始档案 , 因此不能为李女士办理相关业务 。
那么 , 如果储户遇到银行拒绝兑付存单以及拒绝全额兑付存单的事情 , 就只能自己“跑断腿” , 又或者自认倒霉吗?其实不是的 , 当遇到这些情况 , 储户更应该积极维权 , 寻求法律的帮助!
比如说 , 深圳市有一位范先生就维权成功了 , 当年 , 他在银行办理了为期八年 , 金额为50万的定期储蓄业务 , 办理业务时 , 约定的年利率为17.1% 。
存款到期后 , 范先生来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 , 但银行工作人员却以该业务利率过高 , 不符合现行规矩为由 , 拒绝向范先生支付除本金外的59万元利息 。
在多方协调无果后 , 范先生以违反合同为由 , 将该银行告上了法庭 , 经过深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一审、二审后 , 法院判决范先生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有效 , 银行须向骆先生支付这笔达59万元的利息 。
另外还有一个案例就是梅州罗女士与当地信用社的“利息”官司 , 不过 , 这起案件并不是储户起诉银行 , 而是银行为追讨利息把罗女士告上了法院 。
2000年7月 , 罗女士在信用社工作人员的强力推荐下 , 将7.7万元人民币存入了当地信用社 。
当时工作人员承诺 , 只要罗女士存够八年 , 将会给她办理17.1%的年利率 , 并且 , 信用社工作人员还将门口张贴的关于该项业务的红纸海报指给了罗女士看 , 以获取她的信任 。
罗女士在信用社工作人员的极力推荐下 , 办理了该项业务 , 但当时社员并没有在存单上填写利率与到期应得利息 , 而罗女士则出于对信用社的信任 , 并没有在意这一缺漏 。
2008年存款到期后 , 罗女士来到信用社 , 取出了这笔存款 , 也拿到了八万六七多的利息 。
后来 , 罗女士又把这笔钱存入了该信用社 , 但没多久 , 罗女士就接到信用社的通知 , 说在这笔已经完结的定存中 , 他们工作人员失误 , 向罗女士多支付了七万多元的利息 , 并要求罗女士将该款项返还 。
在罗女士表示了拒绝后 , 信用社就将罗女士告上了法庭 , 并申请冻结罗女士的存款 。
法庭上 , 信用社提供的相关证据就是现行的《储蓄管理条例》 , 认为罗女士取款时 , 8年高额利率已经被取消 , 因此罗女士的八万多利息是不正当所得 。
而梅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表示:《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是对金融机构关于储蓄存款利率拟订、公布、变动等的管理规定 , 并不是对储蓄机构对外签订、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效力性规定 。
罗女士与银行签订的存款储蓄合同是有效合同 , 按照《合同法》 , 合同一旦签订 , 合约双方都将受合同的约束并履行合约规定的义务 , 不得擅自变更 。
因此 , 信用社认为该存款合同违反了金融机构的利率政策 , 那么也应该是在承担对外合同义务的同时 , 按照内部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处理 , 而非要求储户承担这笔损失 。
最终 , 梅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信用社要求罗女士返还多付利息的请求 。
同是因为年限过长、利率过高等原因而与银行产生纠纷 , 骆先生和胡女士所得到的结果却与范先生和罗女士截然相反 。
这不得不让我们思索 , 各地法院在判决时为何有如此大的差异 , 同时也在思考 , 为何银行与储户间会因为利率等产生纠纷 。
究其原因 , 大抵是与我国银行储蓄业务端发展阶段有关 , 从1989年到骆先生、胡老爷子到2000年到罗女士 , 他们所办理的都是高利率的长期定存业务 。
而在这一时间段中 , 中国银行业处于监管架构探索阶段 。 1994年以后 , 银行才真正开始了向商业化转变的道路 。
所以在此期间 , 银行的业务办理以及监管程序都不够成熟 , 这就导致了漏洞的形成 , 于是当业务更为成熟 , 监管也更为到位后 , 曾经的漏洞就成为了历史遗留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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