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 , 我国对银行的定义是:依法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端金融机构 , 既然与经营挂钩 , 那就有盈利的性质 。
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 , 中国的老百姓挣到钱后 , 更喜欢把钱藏在自己家里 , 而非存到银行 , 为了吸引储户 , 各大银行就推出了相应的高利率储蓄业务 。
后来 , 央行监管和货币政策的推陈出新 , 导致了部分业务被取消 , 又因为多年来资料系统与人员系统的更迭 , 使得银行资料缺失 , 就造成了银行无法通知储户业务变更的情况 。
但从个人和法律的角度出发 , 储户与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后 , 自然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储蓄合约 , 因银行方的变动导致的损失 , 就应该如梅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那样 , 由银行“内部消化” , 而非将这种失误带来的损失转嫁于储户 。
如今 , 我国银行业已经迈入了高质量发展时代 , 在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共同作用下 , 已经能够做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调整完善金融监管框架和规范资产管理业务机制等 。
因此 , 如骆先生和胡女士一般 , 存单得不到足额兑现 , 或是北京李女士一般因找不到原始档案无法得到兑现的情形也很难再出现 。
【1989年,男子存银行2千元,20年后到期应取9万,银行:只能给9千】但我们也由衷的希望 , 那些如骆先生、胡女士、李女士一样 , 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导致的合同纠纷事件 , 能得到有效且高效的解决 , 而不是让储户与银行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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