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得知女子已被公司录用,谎称帮忙骗女子发生关系,如何评价?


男子得知女子已被公司录用,谎称帮忙骗女子发生关系,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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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得知女子已被公司录用,谎称帮忙骗女子发生关系,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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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得知女子已被公司录用,谎称帮忙骗女子发生关系,如何评价?



摘要:QJ罪的构成要件为 ,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 , 与其发生关系 。 如果没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即使与妇女发生关系 , 由于不符合QJ罪的构成要件 , 不构成QJ罪 。
【简要案情】刘某 , 男 , 1986年出生 , 公司行政职员;林某 , 女 , 1996年出生 , 应届毕业生 。 去年10月 , 林某去某公司应聘 , 面试时结识了男子刘某 。 10月10日 , 刘某联系林某 , 说自己有办法帮她入职公司 , 具体怎么操作需要面谈 , 于是两人约定酒店见面 。
见到林某后 , 刘某提出可以帮林某入职公司 , 但有一个条件 , 需要与自己发生一次性关系 。 见林某有些犹豫 , 刘某说道 , 本来公司有意向招你入职 , 正在咨询我的建议 , 如果你不同意我的条件 , 我就让你入不了职 。 由于林某非常想得到这个工作机会 , 最终林某同意了 , 两人在酒店房间内发生了关系 。

10月12日 , 林某如愿入职公司上班 , 上班的第一天 , 林某从公司人事部得知 , 自己被公司同意入职时间为10月9日 , 并且此次招聘决定权在公司副总手上 , 林某能够入职并不是靠刘某的帮忙 。
知道真相后 , 林某非常生气 , 报警被刘某强奸 。
以下结合案例 , 谈谈看法 , 敬请阅读和指导 。
男子不构成QJ罪QJ罪 , 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违背妇女意志 , 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 , 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关系的自己决定权 。 本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 。

QJ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为 ,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状态 , 进而实施其奸淫的目的 。 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且有责的行为 , 如果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虽符合构成要件但无责的 , 不是犯罪 。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内容 , 如果没有QJ罪的手段行为 , 即使与妇女发生关系 , 也因不符合构成要件 , 而不构成QJ罪 。 本案中 , 女子林某基于入职公司的动机 , 被骗与刘某发生关系 , 我们常说的“动机被骗”而与他人发生关系 , 不构成QJ罪的原因 , 就是妇女动机被骗时 , 与他人发生关系时 , 没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因欠缺犯QJ罪的构成要件而成立QJ罪 。

刑法责任主义原则内容之一为”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 , 行为人只对行为时的责任负责 , 具体本案 , 林某与刘某发生关系时 , 基于动机被骗因欠缺QJ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QJ罪 , 林某事后得被被骗而告QJ的 , 基于”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刑法责任主义 , 刘某只对行为时的行为负责 , 事后无行为也变不上责任 。
综上 , 本案中 , 林某不构成QJ罪 。 有人提出质疑 , 刘某虽然不构成QJ罪 , 应当要成诈骗罪 , 这种观点成立吗?请看接下来的分析 。
刘某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 , 是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手段 , 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 本罪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 。
诈骗罪的既遂的基本构造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欺骗、被害人基于被骗而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行为人或相关第三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 。

透过诈骗罪的行为构造来看 , 本案中 , 刘某的行为似乎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但是 , 刘某却不构成诈骗罪 , 原因为 , 诈骗罪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 ,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 而”性利益”不可能评价为财物 , 因没有犯罪对象而不构成诈骗罪 。
因此 , 本案中 , 刘某不构成诈骗罪 。

【男子得知女子已被公司录用,谎称帮忙骗女子发生关系,如何评价?】结语: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且有责的行为 , 不符合某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 不能评价为该罪 , 即使符合构成要件但无责的行为也不能评价为犯罪 。 刑法谴责的是有责任的法益侵犯行为 , 根据刑法责任主义原则要求 , 行为须与责任同时存在 , 即行为人仅对行为当时的责任负责 , 事后责任违背刑法责任主义原则 , 为现代刑法所不采 。 本案中 , 林某动机被骗 , 使得与刘某发生关系当时没有QJ罪的手段行为 , 而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 不构成QJ罪 。 由于性利益不是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 因此 , 刘某骗取林某性利益也不构成诈骗罪 , 刘某无罪 。 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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