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挡住门市摊,车主:无法挪车拒接电话,男子生气这样做入狱

【汽车挡住门市摊,车主:无法挪车拒接电话,男子生气这样做入狱】

汽车挡住门市摊,车主:无法挪车拒接电话,男子生气这样做入狱


“你的车挡住我的门市推位了 , 过来挪下车” , 男子因汽车挡住自己的门市摊位 , 打电话给车主 , 车主:无法挪车 , 男子将车身划伤 。 在江苏省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
这天凌晨4时许 , 从事个体经营的汪某某来到自己的菜市场的门市摊位 , 发现有一辆轿车正好挡住摊位 , 汪某某就打电话给车主:“你的车挡住我的门市推位了 , 过来挪下车” , 车主接通电话后 , 表示自己暂时无法挪车后挂掉电话 。
汪某某随后又多次拨打车主手机号码均未能接通 。 汪某某很是气愤 , 遂上前拍打轿车引擎盖 , 脚踹车门 , 用钥匙将车身划伤 。 经鉴定 , 轿车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15175元 。

本案的法律问题 , 汪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 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 汪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从而构成的犯罪 。
首先 , 汪某某作为个体经营人员 , 是一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其次 , 汪某某主观上有毁坏他人财物的目的 。 汪某某在自己的门市推位被堵后 , 打电话给车主 , 被拒绝挪车 , 很是气愤 , 主观上有报复车主的故意 。
最后 , 汪某某客观上实施了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 车主拒绝挪车后 , 汪某某拍打轿车引擎盖 , 脚踹车门 , 用钥匙将车身划伤 , 毁坏了他人财物 。 汪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汪某某毁坏的轿车损失达15175元 , 达到立案标准 , 汪某某的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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