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 , 故意杀人罪是 ,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 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 , 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机体 , 使人的生命自然终结 。 文裕章明知拔导管会导致妻子死亡 , 却依旧这样做 , 代表他有故意性质 , 且因个人行为导致了妻子死亡 。
综上所述 , 法院认为文裕章故意杀人罪成立 , 而《刑法》又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考虑到这起案件不是普通的故意杀人案 , 文裕章属于情节较轻 , 且在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肖桂莲100万 ,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文裕章三年有期徒刑 , 缓刑三年执行 。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 , 肖桂莲第一个提出不服 , 她认为一审判决太轻 , 并向当地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 检察院在审查后也认为一审判决不妥 , 提出抗诉要求重审 。
在二审法庭上 , 肖桂莲提出质疑 , 她怀疑文裕章拔管杀妻是为了巨额的保险金 。 因为肖桂莲的丈夫胡某当初也有类似的情况 , 文裕章在事发前就购买了巨额保险 , 事后他提出放弃治疗 , 从而得到了数百万的保险金 , 很可能胡菁发病被拔管 , 也都是文裕章一手酿成的 。
但法院却认为法院检查结果显示 , 胡菁昏迷是自身疾病导致 , 不是人为外力造成的 。 且文裕章实在得知妻子无法救治后 , 才强行拔掉其身上的抢救设施 。 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较小 , 又在事后主动投案自首 , 供认不讳 , 因此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这桩离奇的“拔管杀妻”案终于告一段落 , 文裕章最后被判了三年有期三年缓刑 , 在缓刑期间因为表现良好 , 最后并没有坐牢 。 对此有人认为文裕章是在打感情牌 , 为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洗脱 , 但也有人认为文裕章是真的深爱妻子 , 不愿意妻子遭罪 。
【深圳男子觉得妻子没有希望,竟瞒着家人放弃治疗,拔掉她的氧气管】未经他人苦 , 莫劝他人善 , 没有经历过的事 , 就无法设身处地地看待 。 因此说文裕章是人之常情的也好 , 说他灭绝人性的也罢 , 都只是个人想法 , 等到这种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时 , 或许才会真正地体会到做一个决定的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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