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涵上游闸的工作桥
依一审判决认定 ,15时闸门抬高 , 是符合作业规范的 。 当天 , 仅汪明宣一人值班 。 如果当天至下游查看是否有船只 , 合理往返时间不低于40分钟 。 若遇堵车情况 , 则时间更难掌控 。
“提闸是为了救陷入危险的眼前的人 , 汪明宣如果视若未见 , 就是见死不救 。 我们假定 , 依一审判决之逻辑 , 当时他没有开闸 , 于某如大概率死亡或重伤 , 之后 , 于某如或其家人报案 , 公安侦查 , 最终至法院 , 法院会如何判决?若汪庭审辩解称未接到上级指令 , 或辩解称其至下游现场查看 , 前后四十分钟 , 法院会否采纳该辩解而让他脱罪?”邓学平认为 , 举轻明重 , 按上述假设 , 若是未开闸而导致“眼前的人”于某如死亡或重伤 , 汪明宣更无脱罪之可能 。 所谓人命关天 , 普通人见死不救 , 将背负一生的道德重负 , 有相应职责的人 , 见死不救 , 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汪明宣的另一位辩护律师杜家迁认为 , 一审判决以于某如渔网被闸门勾住不属于突发事件为由 , 认为汪的处置行为存在过错 , 无疑是以判决的方式指引将来人之行为——即便眼前的人陷入有生命危险之困境 , 也不得施以援手 。
从下游分析 , “我们假定 , 如果当时他请示了上级 , 上级会怎么指令?见死不救?何况在案证据足以证实 , 因下游是有各种禁止措施的 , 管理所并未规定需至下游检查 。 可见 , 当天汪明宣即便请示上级 , 于结果而言 , 也不会有任何改变 。 但就因为救人于危难没有请示 , 便背上了罪犯的名 , 这是不妥当的 。 ”
“开闸也是罪 , 不开闸也是罪 , 那么究竟怎么办?”邓学平说:“于某玉死亡是因为知法犯法、自陷风险 , 理应自我担责 。 对汪明宣而言 , 于某玉的死亡根本无法预见 , 完全是意外事件 。 前几年 , 有一人 , 为逃动物园之门票而翻墙误入虎园 , 遭虎袭击 , 当场死亡 , 这事当年上了热搜 。 后动物园无责 , 更无人承担刑责 。 以此类推 , 似乎本案的判决确实值得商榷 。 ”
“本案中 , 汪明宣跟求救者根本不认识 , 汪明宣没有得到任何好处 , 相反 , 赔偿了于某玉50多万 。 如果见义勇为要赔钱 , 还要被判刑 , 这跟普通老百姓的认知确实相差太远 。 ”邓学平说 , 司法有行为指引作用 , 这个案件二审他们将继续做无罪辩护 。
目前 , 一审判决后 , 汪明宣不服判决 , 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我没有罪!除了无罪 , 我不接受任何其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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