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都醉酒情况下发生关系,男方构成强奸罪么?


男女双方都醉酒情况下发生关系,男方构成强奸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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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都醉酒情况下发生关系,男方构成强奸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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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都醉酒情况下发生关系,男方构成强奸罪么?】
男女双方都醉酒情况下发生关系,男方构成强奸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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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下讨论的案件涉及两方面问题 , 一是醉酒的人犯罪 , 除了原因自由行为外 , 应负刑事责任;二是刑法谴责的是有责任的法益侵犯行为 。
【简要案情】女子蔡某与男友系未婚情侣 , 两人计划年底结婚 。 一天 , 蔡某酒后先行回酒店房间休息 , 为了男友回来后不将其吵醒 , 睡前故意给男友留门 。

男子林某酒后准备回房间休息 , 经过蔡某房间时看到房间门未关紧 , 以为是其女友给他留的房门 。 林某进入房间洗澡后上床 , 林某以为蔡某是其女友的情况下与蔡某发生了性关系 。 而蔡某在误以为林某是其男友的情况下并未反抗 。
事后 , 蔡某报警 , 蔡某及其家人拒绝调解 , 要求法院从重判处 。
以下结合案例 , 试着回答标准所示问题 , 敬请阅读和指正 。
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 醉酒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据此 , 醉酒的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 , 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醉酒既不阻却责任也不减轻责任 。 实践中 , 总有一些人以喝酒为借口 , 试图推脱或减轻责任 , 以逃避或减轻处罚的不能得到法的支持 。

醉酒分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 《刑法》第十八条所指的醉酒的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 仅针对生理性醉酒而言 。 实践中 , 有一种极其罕见的醉酒 , 称之为病理性醉酒 。 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 , 少量饮酒后 , 出现不成比例的极度兴奋 , 带有攻击和暴力的特征 , 并常有被害观念 。 可持续数小时 , 以入睡告终 。 一般对发作有完全性遗忘 。 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犯罪一般不负刑事责任 , 但是 , 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属于病理性醉酒仍然饮酒的 , 醉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法理论也称之为原因自由行为 。

总结一下: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 生理性醉酒后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病理性醉酒后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 但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是病理性醉酒患者 , 仍饮酒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为“原因自由行为” 。
本案中 , 案情中没有特别交待林某是病理性醉酒患者 , 因此 , 林某对醉酒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那么 , 本案中 , 林某在醉酒后实施的不法行为 , 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呢?接下来分析 。
本案中 , 林某不构成强奸罪前已述及 , 生理性醉酒后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本案中 , 林某醉酒后 , 趁女子蔡某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 , 与其发生关系 , 为什么不构成强奸罪呢?

刑法所要谴责的是在故意或过失支配下实施的不法行为 , 没有责任就没有犯罪 , 如果刑法要惩罚没有责任的行为 , 就是客观归罪 , 为现代刑法所不采 。 客观上具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 , 只能表明该行为不是刑法所提倡和鼓励的 , 如禁止杀人是刑法规范所要求的 , 如果一个十岁的孩子杀了人 , 如同成年人杀人一样 , 都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 , 都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 而十岁的孩子虽然杀了人 , 却不需负刑事责任 , 因为他没有责任 , 而成年人则既具有客观违法性也具有责任 , 因此 , 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

犯罪故意是对构成要件诸要素的全部认识 , 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时 , 没有认识到一个或多个构成要件要素时 , 就不具有犯罪该罪的故意 , 只能认定为过失犯罪 。 行为对象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 本案中 , 林某对与其发生关系的对象产生错误认识(非对象认识错误) , 本案中 , 林某与自已的未婚妻发生关系的 , 不可能是强奸行为 , 林某误认为与其发生关系的是自已的未婚妻 , 因此 , 本案中 , 林某对被强奸的对象没有认识 , 而对象是强奸罪的故意的认识内容 , 因此 , 本案中 , 林某不具有强奸的故意 。 刑法规定 , 故意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的 ,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刑法没有规定过失强奸构成犯罪的 , 因此 , 本案中 , 林某不构成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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