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女子从KTV下班,尾随用刀抵住腰部,拖到楼梯口,意图强奸


看见女子从KTV下班,尾随用刀抵住腰部,拖到楼梯口,意图强奸


看见女子从KTV下班回家 , 尾随女子用小刀抵住腰部 , 拖到楼梯口 , 意图强奸 。
这天早晨5时多 , 李志走到一个KTV门口 , 看见王红正从里面走出来下班回家 , 李志见王红长得很漂亮 , 便对王红起了歪心思 。
李志在后面一直跟着王红 , 王红上了一晚上班 , 很疲惫 , 没有发现跟在后面的李志 , 李志跟着王红到了王红所在的小区 , 王红走进电梯准备回家 , 李志也上了电梯 , 到了19楼 , 王红和李志一起走下电梯 。
李志见周围没有人 , 便拿出携带的小刀抵住王红腰部 , 强行揽住王红的肩膀 , 将王红拖到该楼层楼梯口处 , 威胁王红 , 让其把衣服脱掉 , 王红当时很害怕 , 把丝袜及内裤脱至膝盖处 , 李志准备强奸王红 , 王红挣扎反抗 , 李志未得逞 , 逃离现场 。 (来源: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本案的法律问题 , 李志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 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李志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 大家并无疑问 。 强奸罪 ,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 , 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李志和王红素不相识 , 王红早上在KTV下班后 , 李志跟随王红到家王红所在小区楼房19层 , 用小刀抵住王红腰部 , 欲与王红发生性关系 , 遭到王红挣扎反抗 , 李志的行为违背了王红的意志 , 采用了暴力、胁迫手段 , 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
那么 , 王红反抗、李志离开的行为 , 系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呢?
犯罪未遂是指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 未得逞犯罪行为 。 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的发生 。 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犯罪分子如何放弃犯罪的 。
回到本案中 , 李志尾随王红到达小区19楼 , 用小刀抵住王红腰部 , 强行拖拽王红 , 威胁王红脱衣服 , 李志准备强奸王红 , 王红挣扎反抗 , 致使李志不能完成自己的犯罪行为 , 系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 而不是李志自己主动放弃犯罪 。
因此 , 本案的情况应系犯罪未遂 。 犯罪未遂 , 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根据法律规定 , 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 但李志强奸未遂 , 对其可从轻、减轻处罚 。 (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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