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
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 该条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于先生原来的房子和打印店也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 里面有刘女士的一部分 。 至于于先生所写下的那张欠条 , 则完全不具备法律效力 。 倘若于先生拒绝支付孩子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用给刘女士 , 以及拒绝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话 , 那么法院将会采取措施 , 要求于先生强制执行 。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在这段婚姻中 , 于先生出轨在先 , 是过错方 , 因此法院再次进行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时 , 会更多地照顾到刘女士 。
于先生为了逃避财产分割机关算尽 , 到最后还是不得不面对现实 , 毕竟法律是公正的 。 在生活中 , 我们也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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