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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刘某在KTV上夜班 , 凌晨下班身体不适疼痛得坐在马路边休息 。 男子陈某发现刘某 , 将其扶上自己的车 。 刘某因太疼痛迷糊中也随其上车 , 陈某开车至偏僻处 , 欲行不轨之事 , 却发现刘某疼痛难忍 , 身体冰凉 , 也就放弃想法 。
但他看到刘某口吐白沫 , 似乎失去了呼吸 , 就将刘某搬下车扔在了路边 。 一小时后他内心纠结地返回后报警假装称发现女子晕倒 。 最终刘某经鉴定因寒冷、劳累和生理期交织导致生理性死亡 。
最终 , 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 判一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一年六个月;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法仪说法#
本以为陈某是好心人 , 将疼痛得刘某扶上车送去医院 , 没想到却想乘人之危 , 所幸他还是有点人性 , 并没有在刘某痛到几乎昏迷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 。 但是为何法院最终还是认定他构成犯罪呢?
法院认定陈某构成两个犯罪 , 一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 二是强奸罪 。 有人认为法院的认定存在问题 , 陈某只是抱人下车离开 , 而且事后也返回报警 , 怎么能是过失致人死亡呢?至于强奸更是无稽之谈 , 他只是想想 , 即便下车也没有事实行为 , 这也能是犯罪?
其实这两个想法是对法律不了解导致的 。 从法律上说 , 法院认定陈某构成这两个罪是没有问题的 。
1、陈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在陈某将刘某抱到自己车上的时候 , 他就在法律上对刘某有了排除他人救助的作为义务 , 而他并没有实施救助 , 而是将刘某抱到桥墩边上扔掉 , 而这个行为正是导致刘某死亡的一个原因 。
从主观上来说 , 过失致人死亡分为疏忽大意和过于 自信的过失 , 前者是应当预料到危害发生却没有想到 , 后者则是相信自己能轻易避免 。
【KTV夜班女子昏迷,男子将其扶上车欲侵犯,见其痛苦放弃仍被抓】陈某应该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 他虽然看到刘某口吐白沫 , 身体发凉 , 但是他作为一个男人 , 不该知道刘某的生理疼痛到可能致死的程度 , 但在凌晨环境 , 寒冷的桥边 , 他自然是能够预料到刘某可能遭遇不测 , 他却依然将其丢下 , 构成过失犯罪没问题 。
3、陈某为何又构成强奸罪呢?
犯罪的形态有多重 , 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既遂 , 对任何一种犯罪形态 , 法律都是要处罚的 , 但因为危害程度不同 , 处罚的程度也有所区别 。
本案中的陈某虽然看似啥都没做 , 但是他开车将刘某抱到车上 , 开车到偏僻处的行为就是一种为了后续的侵犯做准备 , 只是后来放弃犯罪而已 。
陈某的这种为犯罪做准备的行为就是“犯罪预备行为” , 法律对这种准备行为也是要处罚的 , 只是处罚较轻 。 因为刑法规定 , 为了犯罪 ,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 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很多情况是不处罚 。
法院之所以判决陈某一年多 , 是因为他的行为造成了刘某死亡的结果 , 这种结果不能让他的犯罪预备行为免于处罚 。
至于他后续假装报警的行为并不会影响他犯罪的认定 , 最多只是会在量刑的时候考虑从轻处罚 。
试想如果陈某并没有管路边的刘某 , 直接开车离开 , 即便刘某死亡和他也没关系 , 如今一个龌龊的想法让自己进了监狱 , 即便自己啥都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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