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都已经同意开房了 , 凭什么认定我是强迫…”湖北武汉 , 发生一起特殊的性侵案件:2017年2月14日 , 男子陈某(化名)经事先通过网络搭识女子张某(化名)后 , 二人很快进入恋爱状态 , 之后陈某相约至某酒店开房 , 计划发生性关系 。
【不讲武德!湖北一男子与女网友相约开房心太急竟要求就地发生关系】案发当天 , 两人碰头后一同走至酒店的消防通道内 , 陈某提出在楼道内就地发生关系 , 张某拒绝并要求去房间里才行 。 陈某对张某进行拳打脚踢并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 结束后 , 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 当地司法机关以陈某涉嫌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素材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 , 笔者稍作整理)
1.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本来成年人之间因为情爱 , 只要没有越过道德底线 , 似乎并没有太大问题 , 但是 , 为了自己的私欲 , 使用暴力不免太过分 , 侵犯对方自由了 , 而且已经触及了法律的底线……
2.本案中 , 从法律角度分析 , 虽然被害人张某同意与嫌疑人陈某开房、发生性关系 , 不过张某对发生性关系的场所提出明显异议 , 而在这种情况之下 , 嫌疑人陈某使用暴力强行逼其就范 , 有关行为已经侵害对方性自主权 , 涉嫌强奸罪了 。
强奸罪 ,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 ,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实际上 , 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 其实主要看两点 , 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 换句话说就是 , 性行为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
其实 , 刑法之所以规定强奸罪 , 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
妇女的性自主权 , 指的是妇女根据自己的意志发生或者不发生 , 以及如何发生性行为的权利 。 具体来看 , 性行为的对象、时间、地点、行为方式都属于性自主权的内容 。 并且 , 判断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 , 应当结合被害人的性自主权进行全面考量 。
本案中 , 即使被害人张某已经同意嫌疑人陈某提出的开房、发生性关系等 , 看似已经做出了性同意的承诺 , 不过 , 当嫌疑人陈某提出在楼道内就地发生关系 , 张某拒绝并要求去房间里才行 。
这里涉及到就属于地点上的性自主权 。 张某对和陈某发生性关系没有异议 , 但是她的意愿是在私密的房间内 , 而不是在公共场所 。
在这种情况之下 , 嫌疑人陈某使用暴力强行逼其就范 , 有关行为已经违背被害人张某意志 , 侵害对方性自主权 , 当然涉嫌强奸罪了 。
3.从量刑的角度来看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的 , 以强奸论 , 从重处罚 。 同时 , 具有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轮奸情节等情形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也就是说 , 对于构成强奸罪的 , 基本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了 。
这样来看 , 等待着嫌疑人陈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 再不考虑是否具有自首、坦白或者认罪认罚以及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因素 , 等待的将是3~10年的有期徒刑 , 这可能为他冲动的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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